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动态 >
由谷歌版权纠纷看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2)
www.110.com 2010-07-08 17:11

  董冬冬律师:谷歌计划建成世界最大的数字图书馆,对此,有人认为,海量免费资源将更好地服务大众;还有人认为,扫描图书或威胁我国文化安全;担忧者说它将构成产业垄断,形成文化霸权。大家怎么看待?

  孙景伟律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图书馆有合理使用的合法权利。但是谷歌数字图书馆不是著作权法上所谓的"图书馆",而且不符合本项规定内容,故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一,谷歌数字图书馆不是"图书馆"。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供人阅览、参考的机构。图书馆是非营利组织,谷歌数字图书馆就目前而言还不具备图书馆需要的条件。

  第二,图书馆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而不是为了传播。

  第三,图书馆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他人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

  赵成伟律师:就谷歌建世界最大数字图书馆的计划而言,能否建成世界上最大的暂且不论,即使建成了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也不一定是最好的,而且其将对广大受众或某个国家影响如何,还要看它的模式如何,是否顺应时代潮流以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认为,现在过分地乐观或者过分地悲观去看待这个问题都是没有依据的。不管谷歌是要建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还是第几大的,其行为必须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尊重著作人的劳动成果,遵守关于版权国际条约的各项规定,并充分考虑各国关于著作权的现行规定。单单靠强权或霸权是建立不了世界第一大的数字图书馆的,即使建成了藏书最多的,也将不会被普遍认可,也会垮掉的。

  陈镇律师:从信息产业技术发展的趋势看,世界最大数字图书馆会造福人类,推动社会的精神文明发展,这是美好的一面。但是谷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是法律和道义所不能容忍的,谷歌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实施最大数字图书馆的计划。现在问题已经出现,谷歌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妥善地解决著作权侵权问题。

  陈东坡律师: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违背了市场公平、自愿等基本原则,是另外一种文化垄断。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等价有偿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然而,谷歌的数字化图书馆的建立,则是建立在霸王条款之上。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谷歌提出的《和解协议》中所描述的限定时间内"不声明退出就认为默示同意",系以消极的默示行为作为承诺,该承诺并不是我国《合同法》上的承诺,不产生法律效力。数字化版权问题的核心是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能以这样的霸王条款代替权利人的同意。谷歌利用现行的优势,强迫权利人同意建立的数字化图书馆,将挤兑其他组织,大大减少其他组织再行构建类似数字化图书馆的可能性,进而形成垄断。

  董冬冬律师:我们知道,在美国除了作家协会组织反应强烈外,还有众多美国出版商协会积极参与抗议和诉讼,那么谷歌网上图书馆计划对于传统出版商有哪些影响?

  陈东坡律师:谷歌的网上图书馆计划如果最终成功实施,将改变传统图书出版的格局。谷歌作为世界最主要的搜索服务提供者,占据了桌面电脑的网络入口位置,它对网络用户的行踪掌握几乎是全方位的。因此,如果谷歌的图书馆计划最终成功实施,大量的图书信息被谷歌掌控而"精确"地出现在那些感兴趣的搜索用户的电脑上,传统的出版商建立的营销模式及销售渠道,将受到明显的抑制。

  赵成伟律师:作品经数字化后通过网络传播到达受众,具有快捷、便利等特点,其对传统出版商的冲击将会体现在很多个方面,而且冲击会越来越大。这个趋势似乎是不可逆转的。

  陈镇律师:谷歌网上图书馆计划肯定会冲击传统出版商的市场,因为它具有成本低,信息量大,速度快,影响面广,不受各国地域限制等诸多优点。但是传统出版商也有自己的优势和生存土壤,这和经济发展速度等因素都有关系。

  董冬冬律师:数字出版产业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文化资源的共享和传播。那么,版权问题解决得好与坏,其意义何在?

  赵成伟律师: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将会使社会更加文明,而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这个社会能否更加尊重别人的劳动以及能否更加充分地保护人权。知识产权作为并列于"人、财、物"的"第四种资源"同样应受到保护,而且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立法和执法的趋势。版权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

  孙景伟律师:文化资源的共享与传播不能建立在侵权的基础上。我们倡导以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文化资源的共享,但是前提是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保护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文化资源的共享和传播。文化的传播与共享不可能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

  所以,我认为文化资源的共享和传播的基础是保护好著作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文化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陈东坡律师:版权问题最终仍然归类于社会利益的对比,也就是说在鼓励创新与鼓励传播之间进行不停的利益博弈。数字出版成本低、快捷方便、易于文化传播,但方便传播的反面,又是侵权复制的泛滥。版权问题并无好坏之分,有的只是社会大众对版权保护的认可以及作者们对自由传播的容忍。数字化出版是必然的趋势,社会受众欢迎数字化是毫无疑问的,作者也对数字化快速扩展的影响力心动不已,但却总是在作品保护的问题上犹豫。今日的社会对信息文化传播的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出版行业已经无法再适应这样的信息文化传播速度。因此,数字化版权问题的解决,其意义在于适应当今社会信息文化的传播速度。

  陈镇律师:版权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决定着文化资源是否会发挥其真正的价值,是否会被人类社会共享和传播。版权问题解决好了,会推动著作权人的作品创作,也会让更多的读者更便利地阅读,丰富人类社会的精神财富,也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版权问题解决不好,那么诉讼、争议、舆论褒贬会纠缠不清。设想一下,如果连一个规范合法使用作品的法律都成为摆设时,又有谁会有更高的热情去创作作品呢?所以,身为中国律师,有义务、有责任为中国作家的版权事业贡献一份力量,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