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动态 >
瓶贴说明同样享有著作权
www.110.com 2010-07-08 17:11

  “雅·艾芬迪”与“香草工房”为两个不同的化妆品品牌,但后者一些商品包装瓶贴上的中、英文文字说明竟然与前者一字不差,认为自己遭到侵权的上海正大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简称正大)日前将“香草工房”生产商广州市美然化妆品厂,以及上海麦考林国际邮购有限公司、上海麦考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7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费用2099元。

  正大诉称,2006年4月,该公司自行研发的护肤新品“清润保湿沐浴液、焕肤润体凝露、保湿洁面乳、足部护理霜”投放市场销售,并进行了一系列促销活动。同时,公司作为长期合作供应商将上述产品的样品送交被告麦考林邮购公司,后因麦考林方面觉得供货价格过高而未成交。令正大料想不到的是,2006年7月《麦考林健康美丽2006盛夏号》商品邮购目录上刊登的由被告美然厂生产的“绿茶精华护理套装”,其商品包装瓶贴文字与自己的产品完全相同。正大于是要求法庭判令美然厂、麦考林公司停止侵权等,并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费用2099元。美然厂及麦考林两公司相继辩称,“香草工房”产品的瓶贴说明为自行设计,并非抄袭,瓶贴说明不属于保护的内容,并以“香草工房”与“雅·艾芬迪”商标不同,麦考林公司邮购销售与原告产品的销售方式、途径都有明显差别等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取证审理认为,正大生产的“雅·艾芬迪”绿茶系列洗护产品上的说明由中、英文两段文字组成,其中除了描述产品的功能外还突出了绿茶的功效,该说明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正大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知识产权报 记者胡 嫚北京报道)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