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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他人产品说明书侵权 广州一企业被判赔9万元
www.110.com 2010-07-08 17:11

   抄袭他人产品说明书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广州市安麒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麒公司)抄袭他人产品说明书,侵犯了原告广东标美硅氟精细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美研究所公司)和广州标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美公司)的著作权,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92000元。

    原告标美研究所公司与标美公司分别成立于1993年和1998年。至2004年,两原告已先后创作编写出12个系列近百种产品的说明书。

    2005年上半年,两原告发现被告安麒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大量抄袭自己的一系列产品说明书,其中46种的内容选取、结构编排、文字措辞甚至指标等大量照搬两原告的相应产品说明书。

    两原告认为被告不仅通过各种方式散发上述抄袭的产品说明书,而且采取低价销售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令其蒙受巨大损失。因此,于去年6月向广州中院起诉,状告安麒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两原告请求保护的46种产品说明书是保护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安麒公司剽窃两原告的产品说明书,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此外,被告未经两原告同意且未支付报酬,大量抄袭两原告的产品说明书,并将说明书相关信息数字化后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此行为侵犯了两原告著作权项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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