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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商标包装产品是否侵害企业名称权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案 情

    江苏徐州某漆业公司系专业生产油漆的企业,所生产的“万通”牌白磁漆因质量优异而行销全国各地,在浙江省内更是占有可观市场。浙江某化工公司也系生产油漆的企业,为了迅速地打开市场,从1999年10月至2001年10月期间,未经徐州某漆业公司的许可,擅自委托他人印制标有徐州某漆业公司所有的WT变体图形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油漆桶,并以此油漆桶灌入自己生产的白磁漆销往浙江内外,致使徐州某漆业公司在该地区的销售额剧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2001年10月22日,浙江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浙江某化工公司现场查获其假冒WT变体图形注册商标的油漆空桶2000只和已灌装的假冒油漆427桶,并依法封存了查获的油漆空桶和假冒油漆。针对上述侵权行为,浙江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等处罚决定。此后,徐州某漆业公司多次与浙江某化工公司交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在双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徐州某漆业公司于以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为由将浙江某化工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6万元。

    审 判

    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诉许可,在其生产的白磁漆桶包装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并以此油漆桶灌入自己生产的白磁漆销售,已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害。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点 评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对其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案件,是指因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产生纠纷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为了利用原告已取得的一定的商誉,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未经原告的许可直接在生产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即是典型的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案件。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像本案这种“搭便车”的侵权现象络绎不绝,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及经济原则,在破坏市场秩序的同时也损坏了权利人的利益。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也日益意识到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应有权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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