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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08 17:26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政府部门所有机关都应该在计算机系统中坚持使用取得人授权的正版软件,坚决抵制盗版行为,并对使用软件情况开展清理、检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做好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集中清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及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精神,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行为对于维护软件市场秩序、促进高科技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在清理盗版软件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对正在使用的软件要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理,凡使用盗版软件的,要一律停止使用或更换。

  二、整体部署,分步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加强对清理盗版软件工作的部署,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2年7月1日至7月20日)

  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的主要内容为:现有计算机的种类、数量,正版软件、盗版软件的种类、数量,所需正版软件的种类、数量等,对各自业务系统和办公系统的软件,检查是否具备必要的书面授权使用文件。自查结束后,及时将自查结果报省版权局、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同时抄报省信息产业厅。

  (二)更换正版软件和培训阶段(2002年7月21日至10月31日)

  更换正版软件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部门在核定的部门预算总盘子内调剂解决,按规定调增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编制具体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下达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

  省版权局、信息产业厅和省管理局负责对政府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软件、软件资产管理等培训。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省版权局会同信息产业厅和省管理局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更换使用软件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在自查、检查验收中发现的盗版软件予以销毁。

  上述三个阶段工作结束后,由省版权局会同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和省管理局综合有关情况报省政府。

  三、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打击盗版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省版权局负责会同信息产业厅和省管理局对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软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将购买正版通用软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信息产业厅要提供正版通用软件产品目录,推荐优秀办公软件,提供相关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软件,要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四、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把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打击盗版行为,作为维护政府形象、端正机关作风、坚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今后,对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的单位要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行为的自觉性,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软件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清理盗版软件工作。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计算机、软件自查登记表

  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数 量项 目 种 类 数量(台) 备 注

  现有计算机

  正版软件

  盗版软件

  所需正版软件

  本单位业务系统软件

  是否具有书面授权使用文件(√)

  是 否

  本单位办公系统软件  是否具有书面授权使用文件(√)

  是 否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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