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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侵权仍链接要承担法律责任刘京胜诉搜狐爱(3)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本案原告通过被告网站搜索引擎的链接,在互联网上查到自己的翻译作品。

     从表象上看,原告是通过该网站页面的提示,一步步进入到登载有自己作品的网页。该网站好像是该网页的提供者。然而从技术角度讲,被告网站仅是将搜索引擎搜 索的结果提示给原告,并通过链接功能使原告到达了信息来源的网站。原告看到的登载有自己翻译作品的页面,是通过网站之间的链接从被告网站到达的其他网站的 页面,不是被告网站的页面。在原告的终端显示出来的作品信息存储在其他网站的服务器上,没有存储在被告网站的服务器上。被告网站既没有将这个页面显示的内 容直接上载到互联网,也没有对这个页面所显示的内容进行复制并存储。所以,被告在搜索引擎中设置链接功能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著作权。但是在开庭时,原告 明确要求被告断开链接,被告予以拒绝,在7天后才断开,被告这种漠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行为,致使侵权状态得以延续,扩大了侵权结果,起到了帮助 侵权人实施侵权的作用。因此,被告对扩大了的侵权结果,应承担责任。本案判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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