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户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起到了智力创造的主要作用,而计算机系统一直于辅助的地位,仅仅是机械的辅助作用,例如,存贮设备、打印设备等,那么,该计算机用户作为该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真正开发者应当享有其著作权。
②、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享有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如果用户在开发过程中,只做了少量操作或少量的输入工作等,该软件的最终开发完成主要是靠计算机系统中所安装的软件辅助开发程序来完成的,甚至是主要靠辅助开发程序自动生成的。则该软件的开发实际上是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完成的,该软件的著作权自然应当归其所有。例如,在VB程序语言软件中就包含许多功能模块,用户只需输入一些简单的数据,模块就可以自动运行生成用户所需要的软件。在此种情况下,新生成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
③、用户与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共同享有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如果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由用户与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共同作用而完成了软件的开发,例如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提供多种设计方案,由用户根据设计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遴选、组合等,最终完成软件的开发,其著作权就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
(7)、编辑组合软件
编辑组合软件属于一种编辑作品,是将不同开发者开发的、不同的程序单元进行编辑组合而形成一个新的体现其独特性的软件集合,例如软件包。我国明确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对于编辑组合软件也应当享有著作权。
需要指出的是:
①、编辑组合软件的开发人不得侵犯原程序软件的著作权;
②、编辑组合软件完成后,编辑组合软件开发人对编辑组合软件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③、原程序单元的著作权人对编辑组合软件中被使用的自己所有的那部分程序块仍享有著作权,不因编辑组合软件的完成有任何改变;
④、一旦编辑组合软件完成并取得著作权,未经著作人同意,其他任何人包括原程序单元的著作权人都不得任意使用该、编辑组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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