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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www.110.com 2010-07-09 13:55

  关键词: 网络空间\\著作权限制\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空间得到了延伸。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存在着市场模式与接近模式的不同认识。网络空间在延伸的保护空间的同时也大大扩充了作品使用者利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因而也需要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给予适当限制。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创造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它不仅缩短了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距离和时间,也使人类获取和传播信息更加方便。在最广泛的含义上,数字环境中的参与者具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当事人等多种身份。数字技术支撑的网络环境甚至产生了一个新的文化氛围,具有媒体交互功能。数字技术和因特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模拟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并对中传统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产生了深远影响。

  就法律这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来说,它必然要面对因特网出现的种种问题加以调整和规范。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被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空间信息构成了我们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组成部分,涉及到信息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公共空间的内容和形式必然会产生影响。就著作权法而言,因特网的出现和发展既开辟了作品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又反过来影响到知识创造与传播,因而有必要对这种新出现的信息传播和通讯媒体进行规范。另外,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应当意识到法律规则对现实和未来社会生活的影响。在当今,将著作权保护渗透到因特网空间已是普遍的事实,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就是为了能够在新的虚拟世界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致因为新的媒体传播而受到影响,同时也保障公众享受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能够更加方便地利用和传播作品。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扩张对传统的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乃至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1]。事实上,信息网络环境的出现也给著作权法政策与著作权法理论研究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一方面,因特网高效、便捷的传播手段能够使数字化作品在很短的时间内传遍全球,公众接近著作权作品更加方便。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对其在网络空间传播的作品却难以控制,擅自下载、传输、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十分普遍。这一现实使得一些著作权强保护主义者将电脑空间看成是“更广泛的信息盗版源”而主张强化信息网络空间的著作权保护。各国立法机关也开始对传统著作权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加以规范,如对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问题进行立法。

  在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正当性的探讨中,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著作权理论研究工具。关注的焦点是在信息网络空间公众对信息的接近越来越趋向于由公共的权利蜕变为私人的权利。在信息网络空间,授予作者控制的权利以及作者因利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已具有一些新的内容。这些新的信息交换领域在应对私人所有权时,正在出现公共领域被侵蚀的局面。有的学者对这种境况表示了极大忧虑。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指出:“著作权法律原先只是一面盾牌,保护著作权人不受伤害,而如今有些人却肆无忌惮地将其作为刀剑飞舞,无情地将文化自由践踏于地下。”[2]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两种哲学观点

  如果将网络空间定位于一个可以获得利润的市场,那么著作权法理论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会关注不同的网络市场如何通过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实现最大化的效益——我们称之为市场范式。在网络这一特定的“市场”,文化商品的新型结构出现了,文化产品的商品化也将网络空间提供的巨大公共领域改造成了另外一种形式,并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选择,同时传播著作权资料以及其他有用信息。这样,通过以市场范式来建构网络空间的著作权结构性框架并通过市场范式来表达作品的价值时,利用数字化作品产生的利润决定了这一价值。而且,由于信息的产权化以及不同国家在网络空间占据的不同地位,以数字化作品为核心的网络空间信息的所有权很可能被越来越集中到少部分实力强大的实体手中。通过信息控制形成的市场力则保障了它们获得充分的经济利益。如跨国公司和大型网站就是代表性的占据优势的实体。

  在市场范式的模式下,网络这一公共空间演变成私人世界。下面将讨论的“公共空间”、“公共产品”、“公共领域”的概念被“商品化”、“利润”、“效益”等概念所取代。在网络空间,作品的数字化并没有改变作品的文化特质——作品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表现形式,本身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构成了公共产品范畴。作品的数字化以及数字化作品只是改变了附载作品的外在形式,它和在非网络环境下创作作品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如果将网络空间定位于市场模式,作为人类文化层面上的作品的公共空间将受到削弱。在市场模式中,著作权法确立的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就如同所有权和对信息的控制权是当代信息社会中最重要的权利形式一样,著作权法也为信息创造者和提供者提供了在网络空间获取最大化利益的手段和机会。特别是那些大型的内容提供者拥有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能够不同程度地垄断信息的传播,使构成我们社会的一部分公共文化资源进入其私人财产权范围。本来,著作权法授予作品的专有权有限制信息流动的功能,在网络空间,这种功能同样在发挥作用。但是,著作权法对信息流动的限制是为了促进更大范围的信息流动,这一特点对网络空间而言也同样适合,即通过在网络空间的保护激发作品的创造和更大范围传播实现围绕作品产生的利益。

  从以上方面看,网络空间著作权问题与信息社会中对信息的接近、福利、权利和公共领域等问题都密切相关。作为信息政策的一环,著作权政策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数字环境中经济利益的分配,并对经济和社会结构产生一定影响。但它对与信息社会有关的公众保护却很不足,在网络空间仅以市场范式透视著作权政策和法律,将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从民主市民社会的角度看,将网络空间仅仅定位于一个创造与获得利润的市场显然是不够全面的。网络空间离不开大量的享有著作权的和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为一般公民、文化创造者和其他各种主体提供了内容和范围十分庞大的共享领域。从这个方面看,网络空间也为著作权法创造了一个接近和利用作品巨大的公共领域。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称之为接近范式。

  接近范式强调公众接近作品利益的非市场价值,它可以从公共信托原理加以解释。在公共信托原理看来,政府有责任为了长远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公共资源。公共信托原理也要求立法者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如美国《宪法》著作权条款的结构和解释为这一义务提供了机制。在网络空间传播的信息,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没有被产权化的公共财产,另外一部分被产权化的信息中也存在大量的进入公共领域的因素,如数字化作品即是典型的例子。根据接近范式,在网络空间公众同样具有合理和正当接近作品的权利,这一接近权利表现为在一些情况下使用和传播作品不受著作权人的控制,是用户使用他人知识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某人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知识的自由。从公共信托原理来说,被接近的知识具有被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托性质,并且具有排除因产权化而被私人占有的性质。接近范式主张在网络空间中,作为信息政策一环的著作权政策需要以丰富的网络空间的知识共有物、公共领域来促进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分享,强调在思想、信息商业流动中的公共利益。进一步说,从公共范式的角度看,在网络空间需要通过适用接近范式而不是市场范式来增进公共利益、丰富公共领域。

  美国学者沃克伊指出:虽然知识产权法律旨在鼓励个人把他创造的信息贡献出来,以充实我们的文化,那些法律创造了财产权,这些财产权使我们的文化赖以建立的这些信息资料被私有化[3]。在网络空间,这种情况更加明显——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政策有一种偏向于著作权人的私有化的趋向,威胁到开放的数字环境的商业运作。包括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在内的信息资源的私有化,使得公共空间有被挤占的危险。从这个意义上看,重视接近范式具有更现实的基础。

  数字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没有降低公众对作品的新的需求。从理论上说,围绕这种技术而形成的政策包括著作权政策必须考虑它对公众的影响。考察近些年来国内外网络空间著作权立法可以看出,不受限制的电脑空间的私有化和通过电脑空间的信息流动私有化具有越来越加强的趋势。针对这种情况,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政策应当在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为核心之外、以公众的权利为基线加以建构。在这个意义上,“通过著作权政策的管理受制于同样的公共信托原理,该原理是在其他类型的公共资源的管理中起作用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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