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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关于表演条款
www.110.com 2010-07-09 15:08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

  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

  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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