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关于表演条款
www.110.com 2010-07-09 15:08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
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
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 上一篇:著作权转让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
- 下一篇:绘画和书法中临摹的特殊性
相关文章
-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含的条款
- ·著作权转让协议包含的条款
-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
- ·著作权转让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
- ·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
- ·关于著作权转让
- ·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
-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
- ·公安部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
- ·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
-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 ·四川省版权局关于加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
- ·版权局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