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殷某某与北京珅奥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08  当事人:   法官:张雪松   文号:(2009)高民终字第1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男,汉族,1955年1月出生,第二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分子肿瘤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春林,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美国公民,住(略).x,x,x,USA,现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鬆山湖科技产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X幢X楼。

委托代理人孙春林,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珅奥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二层AX室。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殷某某、张某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殷某某、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春林,被上诉人北京珅奥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珅奥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2006年9月14日,殷某某、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抗肿瘤药物”的第x.X号发明专利申请(即2006年专利申请),发明人、申请人均为殷某某、张某。该专利申请文本从未被公开。

2007年4月7日,珅奥基公司与殷某某、张某签订《和解协议》,主要约定:殷某某、张某同意将双方于2006年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的2006年专利申请撤回,并且保证自撤回生效后一年内不在中国再次提出“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的专利申请,也不以该次申请日作为优先权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申请“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的专利。殷某某、张某同意本协议生效后承认“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权属珅奥基公司。“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撤回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珅奥基公司向张某一次性支付5万美元,作为张某卖断其在珅奥基公司的3%股份,张某声明不再拥有珅奥基公司的股权。“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撤回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珅奥基公司向殷某某一次性支付7万元人民币作为对殷某某有关“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专利的全部补偿。签约后,殷某某、张某依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了2006年专利申请。

2007年7月31日,殷某某收到珅奥基公司汇款7万元。2007年8月8日,张某收到珅奥基公司支付《和解协议》所要求支付给张某的x元人民币现金(相当于5万美金)。

2007年5月29日,殷某某、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抗肿瘤药物”的第x.X号发明专利申请(即2007年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为2006年9月14日,发明人、申请人均为殷某某、张某。2008年1月16日,该发明专利申请文本公开。

一审庭审中,珅奥基公司称:签订《和解协议》时,其没有见到2006年专利申请文本,只是听殷某某、张某说是涉及淫羊霍素的抗肿瘤药物,不知道还有去甲淫羊霍素。由于专利申请还处于保密阶段,故和解协议是针对2006年专利申请,不仅包括淫羊霍素还包括去甲淫羊霍素。殷某某、张某称:去甲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的有效成分系其发明的,协议只提及淫羊霍素表明珅奥基公司知道2006年专利申请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殷某某、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和解协议》系其受珅奥基公司或他人胁迫而签订的,且《和解协议》条款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因此《和解协议》不属于无效合同。即使《和解协议》确系殷某某、张某受胁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的,该协议也只能认定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殷某某、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消灭。因此,殷某某、张某主张《和解协议》系其受胁迫而签订应属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和解协议》条款并未涉及珅奥基公司限制殷某某、张某在2006年专利申请基础上从事研发活动、限制殷某某、张某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殷某某、张某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2006年专利申请等内容,因此,殷某某、张某主张《和解协议》内容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应属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应包括2006年专利申请涉及的全部技术方案

2006年专利申请包括“淫羊霍素或去甲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两种技术方案。由于2006年专利申请文本尚未公开,珅奥基公司只能通过殷某某、张某了解2006年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殷某某、张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向珅奥基公司透露了2006年专利申请包括淫羊霍素及去甲淫羊霍素两种技术方案,或者珅奥基公司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知2006年专利申请涉及的技术方案。淫羊霍素或者去甲淫羊霍素均是抗肿瘤药物的有效成分,珅奥基公司系医药行业的专业公司,理应清楚该专利的价值及两种技术方案共存于不同权利人而产生的市场竞争。《和解协议》目的在于避免殷某某、张某获得2006年专利申请授权,从而与自己形成市场竞争关系。如果珅奥基公司明知2006年专利申请包含两种技术方案,仍然坚持放弃其中一种,显然与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符。综上所述,从《和解协议》的合同内容及目的来看,该协议针对的应该是2006年专利申请的全部技术方案,而不仅仅是针对淫羊霍素的技术方案。根据《和解协议》的相关约定,殷某某、张某自撤回生效后一年内不能在中国就2006年专利申请所涉技术方案再次提出专利申请,殷某某、张某于2007年5月29日提出以去甲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的2007年专利申请,显然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撤回2007年专利申请的法律责任。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因此,珅奥基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协议,缺乏事实依据。珅奥基公司主张殷某某、张某赔偿其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14.45万元,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殷某某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名称为“一种抗肿瘤药物”的第x.X号发明专利申请;(二)驳回珅奥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殷某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均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驳回珅奥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均是:1、珅奥基公司与殷某某、张某签订的《和解协议》内容清楚、条款明确,是仅针对2006年专利申请中的淫羊霍素技术方案达成的协议,不存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2、珅奥基公司在与殷某某、张某签订协议时是知道2006年专利申请内容的,一审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标的范围进行解释和推理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珅奥基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9月14日,殷某某、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抗肿瘤药物”的第x.X号发明专利申请(即2006年专利申请),发明人、申请人均为殷某某、张某。该专利申请文本从未被公开。该专利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抗肿瘤药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物是以淫羊霍素或去甲淫羊霍素作为有效成分。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肿瘤药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物中含有抗肿瘤有效量的淫羊霍素或去甲淫羊藿素及可药用载体和/或赋形剂。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应殷某某、张某的申请,法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的第x.X号专利的申请文件。

2007年4月7日,珅奥基公司与殷某某、张某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三方就“一种抗肿瘤药物”(专利申请号:x.3)申请专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殷某某、张某同意将双方于2006年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的2006年专利申请撤回,并且保证自撤回生效后一年内不在中国再次提出“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的专利申请,也不以该次申请日作为优先权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申请“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的专利。二、殷某某、张某同意本协议生效后承认“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权属珅奥基公司。三、殷某某、张某保证自撤回生效后一年内不在公开出版物上正式发表淫羊霍素抗肿瘤的有关内容(如他人已公开发表则除外),也不向他人披露、授予他人使用“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的技术。但殷某某、张某可以以该专利内容申请基金。四、“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撤回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珅奥基公司向张某一次性支付5万美元,作为张某卖断其在珅奥基公司的3%股份,张某声明不再拥有珅奥基公司的股权。五、“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撤回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珅奥基公司向殷某某一次性支付7万元人民币作为对殷某某有关“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专利的全部补偿。六、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殷某某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撤回手续,撤回生效后,殷某某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通知后7日内将撤回通知寄给珅奥基公司代理人。七、本协议经殷某某、张某签字、珅奥基公司代表签字后生效。八、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2007年4月19日,殷某某、张某依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了2006年专利申请。

2007年7月31日,殷某某出具收条,确认其从珅奥基公司收到协议书约定的款项7万元。

2007年8月8日,张某出具收条,确认其收到珅奥基公司支付《和解协议》所要求支付给张某的x元人民币现金(相当于5万美金)。

2007年5月29日,殷某某、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抗肿瘤药物”的第x.X号发明专利申请(即2007年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为2006年9月14日,发明人、申请人均为殷某某、张某。2008年1月16日,该发明专利申请文本公开。其公开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抗肿瘤药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物是以去甲淫羊霍素作为有效成分。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肿瘤药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物中含有抗肿瘤有效量的去甲淫羊藿素及可药用载体和/或赋形剂。

一审庭审中,珅奥基公司称:签订《和解协议》时,其没有见到2006年专利申请文本,只是听殷某某、张某说是涉及淫羊霍素的抗肿瘤药物,不知道还有去甲淫羊霍素。由于专利申请还处于保密阶段,虽然和解协议多次提及淫羊霍素,但其是针对2006年专利申请,不仅包括淫羊霍素还包括去甲淫羊霍素。殷某某、张某称:去甲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的有效成分系其发明的,如珅奥基公司不知道2006年专利申请内容,则《和解协议》中可用专利申请号代替,而协议只提及淫羊霍素,表明珅奥基公司知道2006年专利申请内容。在二审审理中,殷某某、张某坚持珅奥基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时知道2006年专利申请内容,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2006年专利申请文本、2007年专利申请文本、《和解协议》、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珅奥基公司与殷某某、张某所签《和解协议》的内容是指2006年专利申请涉及的全部技术方案还是仅指2006年专利申请中涉及“淫羊霍素”的技术方案。

从《和解协议》的内容看,协议一方面原则性约定了“三方就‘一种抗肿瘤药物’(专利申请号:x.3)申请专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另一方面在具体条款中将所涉技术方案表述为“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的专利或技术。根据第x.3专利申请文本的内容可知,该专利申请包括“淫羊霍素或去甲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两种技术方案。在双方当事人对于《和解协议》的标的是包括“淫羊霍素或去甲淫羊霍素”两项技术方案还是仅指“淫羊霍素”一项技术方案存有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的条款内容、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鉴于2006年专利申请文本一直未公开,故珅奥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通过该专利申请人殷某某、张某以外的途径获知该申请所涉技术方案;殷某某、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签订《和解协议》前曾向珅奥基公司透露该专利申请包括淫羊霍素及去甲淫羊霍素两项技术方案,或者珅奥基公司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该专利申请涉及上述两项技术方案,因此,珅奥基公司关于签订协议时殷某某、张某向其告知该专利系涉及“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故将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表述为“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技术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鉴于《和解协议》已明确约定殷某某、张某撤回2006年专利申请、珅奥基公司对殷某某、张某进行相应的补偿,作为医药行业的专业公司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均应清楚和解的目的在于避免签约双方之间就合同所涉技术形成市场竞争关系,因此,从《和解协议》的合同内容及目的来看,其针对的应该是2006年专利申请的全部技术方案,而不仅仅是针对淫羊霍素的技术方案。殷某某、张某关于《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仅针对涉及淫羊霍素的技术方案、珅奥基公司在签订协议时知道2006年专利申请的内容、一审法院对《和解协议》中标的范围解释错误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和解协议》的相关约定,殷某某、张某自2006年专利申请撤回生效后一年内不能在中国就该申请所涉技术方案包括淫羊霍素和去甲淫羊霍素提出专利申请,而殷某某、张某于2007年5月29日提出的2007年专利申请涉及去甲淫羊霍素作为抗肿瘤药物的技术方案,因此,殷某某、张某提出2007年专利申请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其应当依约撤回2007年专利申请。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殷某某、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万八千六百六十七元,由北京珅奥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八万七千六百六十七元(已交纳),由殷某某、张某共同负担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元,由殷某某、张某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ΟΟ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毕怡

书记员迟雅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