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扶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08  当事人:   法官:庞丽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旭,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

上诉人王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旭、被上诉人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中上诉人本人未出庭,王某红持没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参加诉讼,对借款事实完全承认,王某红二审中出庭作证,称王某某本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借款合同,也未支取过借款,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其签的,借款也是其支取后用于做生意了,王某某的手戳也是王某红去刻字社刻的。故王某红在一审中的陈述不能当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诉人二审中申请对借款合同及支款凭证上的签字进行鉴定,应准许其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庞丽

代理审判员郑智强

代理审判员王某星

二○○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