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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县X镇紫竹庄园利用“百家乐”进行赌博,李某某负责收钱、上分。2006年4月18日21时许,安阳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将其查获。经电子数据鉴定,4月18日当天下注总分数x分,折合现金x元。2009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老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银×、张金×、路××、董××、郭××、任××等人证言,投案自首证明,收缴物品清单,电子数据鉴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在2006年被查获时曾作过行政处罚,其当庭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岳永红

审判员初蓓佳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孟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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