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市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某市解放区X乡西建材D区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剑峰、焦某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白金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某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某市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某白金瀚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某市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白金瀚商务休闲会馆装饰、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承包,其中电气安装工程按27万元执行,内装修、桑拿设备安装及门庭制作安装按预算书报价的82%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经决算,工程总价款为x.43元。被告在支付了x元后,尚余x.43元未付。现被告已于2007年3月24日入住并开始营业,但对所欠工程款却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x.43元及利息x.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08年4月18日,应算至付款之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焦某白金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焦某市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x.43元,协议生效后一日内,被告焦某白金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焦某市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元,剩余部分在六个月内付清,并自2006年12月2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欠款的违约金至还款之日;
二、如被告焦某市白金瀚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首批款项x元,原告焦某市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全额申请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097元,由被告焦某市白金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2009年8月4日支付给原告焦某市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文
审判员吕功铭
审判员杜春晖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孟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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