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王某、马某某、闫某某、任某甲与任某乙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7-22  当事人:   法官:闫胜义   文号:(2009)兰民初字第0697号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任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青,兰考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乙,又名任某超,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黄某某、王某、马某某、闫某某、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某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某、王某、马某某、闫某某、任某甲未到庭,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07年12月份,被告任某乙通过黄某找到五原告,让五原告跟着被告在谷营乡金凤化工厂干建筑活。五原告干了半个月左右工程结束,工资款是5360元,金凤化工厂把工资款支付给了被告,被告仅支付给五原告工资1600元,下欠3760元。经五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五原告诉至本院。五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37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任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份,五原告跟着被告任某乙干建筑活。工程结束后,五原告应得劳动报酬款5360元,被告仅支付给五原告1600元,下欠3760元,被告给五原告出具了欠条。经五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未付,五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又支付给五原告500元。五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劳动报酬款3260元。

本院认为,五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给五原告劳动报酬,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五原告劳动报酬款,故对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款32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王某、马某某、闫某某、任某甲劳动报酬款3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任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闫某义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路宏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