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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孔某盗窃一案

时间:2009-03-11  当事人:   法官:吴晓佳   文号:(2009)芙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6日至10月27日,被告人孔某先后四次来到湖南农业大学老宿舍区,采取用起子撬门的方式进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03.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孔某来到湖南农业大学老宿舍区X栋X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房门撬开进入室内,盗得何某某的索尼W310型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425元)、OPPO牌S9H型MP4一台(价值人民币405元)。被告人孔某将数码相机以400元销赃,将MP4以50元销赃;

2、2008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孔某来到湖南农业大学老宿舍区X栋X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房门撬开进入室内,盗得潘某某、胡某某硬盒极品芙蓉王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350元),18K铂金戒指一个(因重量不详,未能作出估价鉴定)、x移动硬盘一个(价值人民币36元)、松下FX07型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10元)。被告人孔某将数码相机以300元销赃,戒指和移动硬盘被其丢弃;

3、2008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孔某来到湖南农业大学老家属区X-X室,用起子将房门撬开进入蔡某家中,盗得联想锐逸笔记本电脑一台、优百特MP4一台(因型号不详均无法作出物价鉴定)。被告人孔某将电脑以1200元销赃、将MP4以50元销赃;

4、2008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孔某来到湖南农业大学老家属区X-X室,用起子将房门撬开进入岳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现金229.5元、黄金耳环2枚(价值人民币288元)、x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60元)。孔某在逃离现场后被湖南农业大学保安队员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案发后以上物品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岳某某、葛某某、胡某某、潘某某、蔡某某陈某,证人刘某某、罗某、陈某某证言,芙价认鉴字(2008)第X号估价鉴定书和芙价认证字(2008)第X号价格证明,扣押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作案工具和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孔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孔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0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晓佳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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