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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申请财产保全案

时间:2004-1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阿民初字第173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所(略)。

被告李某,女,现下落不明。

被告李某,女,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房屋产权证号2273-X号,座落于(略)永太广小区X号楼X-X室,面积63.69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担保物为王树良存单三张,中国邮政储蓄帐号为(略)号,(略)元存单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帐号为(略)号(略)元存单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帐号为(略)号(略)元存单一张)。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某所有的座落于(略)永太广小区X号楼X-X室(面积为63.69平方米,房照号为2273-X号),查封期间,所查封房屋由被告李某保管、使用,但不准转卖,抵押和毁坏,并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雷艳红

人民陪审员景维伟

人民陪审员刘荣荣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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