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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1975年3月8生。

委托代理人邹万泓,Im河区X法律协调指挥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东升,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罗某某于2008年12月18日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曹某某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5月4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万泓,被上诉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在本

审判员万佳林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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