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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商初字第109号

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信贷员。

被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朱某甲欠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及利息(利率按约定利率9.75‰计算,从2006年10月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定于2009年12月底归还x元及利息,2010年6月底归还x元及利息。

二、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对被告朱某甲应归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邮寄费80元,合计543元,由被告朱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鸿元

审判员孙文法

审判员宋好录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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