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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许昌县将官池镇将官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10  当事人:   法官:王鲁增   文号:(2009)许民申字第68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许昌县X镇将官池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封某某,任社区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梅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许昌县X镇将官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4月20日,申请再审人许昌县X镇将官池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许昌县X镇将官池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借款人王中立(原支部书记)、梅某钧(原村委会主任)借款加盖公章,但村中账上无有此款显示,判决书上所说为支持本村民办企业而借款,但民办企业并没有给王梅某人出具四万元款的任何手续,并且没有入村中之帐,说明此借款纯属王梅某人的私人行为,私盖公章为非法侵权;被申诉人说每年向申诉人要钱,但本居委会自2005年5月份上任以来,被申诉人从没向本居委会要过此款。请求依法撤销(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将此案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梅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以村中账上无此款显示和民办企业没有给王中立、梅某钧出具四万元借款的手续的申请再审理由,属申请再审人的内部财务管理问题,不能否定申请再审人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申请再审人称自2005年5月份以来,被申诉人从未向申请再审人主张过该借款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许昌县X镇将官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鲁增

代理审判员谷德福

代理审判员古绍禹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颜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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