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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岳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23  当事人:   法官:谢取泽   文号:(2009)靖法民一初字第58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取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家住田铺村X组(江东供销社背后)与岳某某家相邻,两家中间有一双方使用的公用通道。今年初因原告女儿和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就把公用通道横腰挖断,并扬言要把它用砖砌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修复被毁损的通道,以便原告家行走。

被告岳某某辩称,原告所称“共同通道”实系被告家自留地,今年2月,被告准备重新在此栽种蔬菜。原告家靠另一边已有一条一米多宽的路,没有理由再占用被告的自留地作为通道。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岳某某两家相邻多年,两家房屋之间有一通行道路,原两家均由此出入。两家翻修房屋后,岳某不由此路出入,而张家除另有一比较狭小通道从后门出入外,从正门进屋或行车、运物等,仍由此路出入。2009年2月,张某某家人与岳某某家人发生争吵,岳某某将该通行道路毁损了一部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岳某某家之间的通行道路恢复原状(被告岳某某、原告张某某均可修复),被告岳某某及家人不得阻止原告张某某家人行走;如被告岳某某在此通道上建房,将预留相应部分供原告张某某家行走。

二、在被告岳某某及家人不影响原告张某某家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原告张某某及家人不得与被告岳某某及家人争吵。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取泽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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