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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魏某某行贿、挪用公款、卫某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63岁。因涉嫌行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年4月28日到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57岁。因涉嫌行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7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5月1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2010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某,女,31岁。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0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犯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卫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行贿罪

2008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中石油成品油输油管道“兰-郑-长”项目工程临时占地补偿工作时,时任“兰郑长”项目潢川段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负责人朱××(另案处理)向其二人索要10万元,该二被告人为达到多报补偿款的目的,由被告人魏某某个人筹集到10万元后,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送给了朱××,朱××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拨付补偿款近30万元,后因老城办事处介入此事调查,朱××将收受的10万元退回,多报的补偿款也由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上缴老城办事处。

二、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卫某因做花木生意需要资金,知道被告人魏某某保管有应赔付给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奶庙村群众的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便向其借用。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其保管的10万元公款借给被告人卫某进行营利活动。此款于2009年1月18日归还。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卫某的供述,证人朱××、魏某×、魏某×、刘××、叶××、张一×、张二×、魏某×、黄×证言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卫某与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共谋取得挪用款并使用,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卫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卫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魏某某就行贿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检察机关指控的给朱××10万元不是行贿,而是朱××提出的借款。当时没有打借条,后来该款也还了。就这10万元不是行贿,也没有借助这10万元谋取利益,起诉书指控的多拨付补偿款近30万元钱是穿河工程和修路款。2、不能认定我和魏某某共谋参与卫某的经营活动,且此款的使用未超过三个月,只是一种借用行为,不应该认定是挪用公款。

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魏某某是不得已的情况下送给朱××10万元且就这10万元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2、魏某某在案发前退回全部赃款,挪用公款情节轻微,应依法免除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卫某的辩护意见是: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实际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经审理查明:

一、行贿

2008年5月,中石油兰郑长项目段经过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奶庙村,时任村委主任的刘某某、村委委员魏某某在配合中石油进行临时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偿发放工作中,为达到虚报花木以套取更多补偿款的目的,二被告人以个人名义给予中石油该段负责人朱××10万元。2008年12月10日,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财税所,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拨付奶庙村委会x.20元中石油临时用地及附着物补偿款。其中用于支付花木补偿款x.50元。2009年1月,因奶庙村村民对补偿款的发放工作不满,中石油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老城办事处介入此事调查,奶庙村委会将下余的x.70元、x元分两次交给老城办事处。老城办事处用于支付奶庙村村民中石油穿越该村鱼塘工程款及因中石油施工受到损害的修路工程款各x元。x元用于支付奶庙村民临时用地补偿。

二、挪用公款

被告人卫某得知其父亲魏某某保管有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奶庙村农户的临时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后,因做花木生意需要资金便向其借用。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其保管的10万元公款借给被告人卫某进行营利活动。该款于2009年1月18日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1)2008年5月底,中石油兰郑长项目段经过我村,我和魏某某、中石油老朱逐户登记,农户当面签字确认。双方登记后由朱××进行汇总,核实后,我在汇总表上签字,加盖奶庙村公章。登记过程中,朱××提出让我们给他是10万元钱,我说没钱,他让想办法,并说不会让我们吃亏。我和魏某某想办法拿高利贷,魏某某找魏某×、魏某×各借4万元,他自己拿出2万元共10万元我两个一块送给朱××,朱没有打条。我们送给朱10万元的意思是想让他多给我们虚报些花木及其他补偿款,他同我和魏某某说不会让我们吃亏。赔偿款在2008年11月份拨下来,有380多万元,朱说有多报的,具体不知道多少钱,后来老城办事处介入我村调查后,钱退到办事处,我们才知道多报了30多万,详细数字还是不清楚。钱是经我手付给农户的。到了2008年12月份,个别群众对赔偿不满,进行上访,不让中石油继续施工,办事处成立工作组调查赔付情况。2009年1月,工作组开始调查,朱××知道调查的事后害怕出事,就把10万元经叶××交给魏某某了,我把这10万元放到赔偿款了,在朱退这10万元之前,我已用赔偿款付高利贷了。从补偿款中拿了10万元,我个人拿了x元。我们原计划送给朱的10万元钱从多报的钱里出,我们个人不会拿这10万元钱,剩下的钱我和魏某某也想从中弄些,也没给村其他干部说。交到办事处的x.70元还包括村里中石油穿越鱼塘工程款、修路款,具体付多少不清楚,是办事处付的。x元付给群众临时用地补偿款了,是办事处付的。

(2)花木赔偿款到位之前,魏某某说到位了借给他用些钱,用于他儿子和女儿做生意。补偿款到位后,2008年12月11日,我女婿黄×开车带我和魏某某到南城信用社,我取60万元后,30万元借给魏某某,另外30万元带回村里赔付农户了。魏某某借这30万元没有利息。后来办事处进村调查赔偿的事,2009年元月份,我找魏某某要这30万元,魏某始筹款,分两次把这钱交给我,我把钱交到钱交到办事处了。借给魏某30万元是他短期使用,我个人决定,没给其他村干部商量,这事只有我和魏某道。

2、被告人魏某某供述:

(1)2008年5月份,中石油工程经过我村,中石油朱××和我们一起逐户登记,登记后朱××汇总,刘某某核实签字,代表村里加盖奶庙村公章。在登记过程中,我和刘某某让他在花木赔偿上关照,朱对我们说让先给他10万元,我们说没钱,他说没钱想办法,不会让我们吃亏。我们想办法借高利贷,我找我村村民魏某×、魏某×各借4万元,我自己筹2万元,一共10万元和刘某某一块送给了朱××。我们送这10万元意思想让他给我们虚报些花木及其他补偿款。赔偿款下来后,朱说有多的,具体多少不清楚,赔偿款到位后我们案实际赔偿数额赔给群众后剩下30多万元,我们才知道朱给我们多虚报了30多万元。后来办事处查补偿款的事朱××怕事情暴露把这10万元退给我们了。

(2)赔偿款未到位之前,我给刘某某说等钱到位了借给我用30万元。2008年12月11日,刘某某的女婿就开车带我到南城信用社,刘某某取了60万元,借给我30万元,还有30万元刘某某带给村里赔付给农户了。借给我那30万元具体业务是我办理。这30万元给我儿子魏某×的卡上转了20万元,转到我女儿卫某的卡上10万元。我女儿说做生意钱不够,找我借的补偿款。这30万元大约一、二十天就都还清了。分两次打到刘某某的卡上。借这30万元只有我和刘某某知道,其他村干部不知道。

3、被告人卫某供述:

2008年12月份,我家里做花木急需用钱,又知道我爸手里保管的有中石油赔偿公款,我就给我爸说借他保管的赔偿款做花木生意用。他同意了,我到建行将我爸卡上的公款转出10万元,几天内陆续全部取出用于我爱人张一×在湖北的一个园林工程了,该工程需要构苗,我在家负责筹备构苗资金,筹好的钱交给我爱人的弟弟张二×购苗,我借我爸的10万元钱也全部交给张二×购苗了。苗子送到湖北后,对方陆续付款,不到一个月,就把10万元钱还给我爸了。还这10万元钱是还到刘某某的卡上了,我爸说是公家的钱,还到刘某某卡上一样。借这10万元没有支付利息。

4、朱××证言证实:我在搞兰郑长信阳项目潢川段老城办事处奶庙村征地补偿中,奶庙村村干部在我上报清点登记表之前,让我虚报些补偿款,刘某某和魏某某找到我,说不让我吃亏,多报的钱大家都有份,我说先给我10万元,我按三十八、九万多给他们报。多报的事是他俩的想法,想我们三个都从中得到些实惠,我们三个多次说每人都从中弄点钱,多报的事与他们村里无关。实际表上我多报了三十八、九万的补偿款,也是按这个表拨付赔偿款。这三十八、九万元还包括有中石油穿越鱼塘补偿款和修路款。我们单位领导和同事都不知道这个事。刘某某和魏某某送我的这10万元我不知道从哪来的,这10万元等中石油补偿款下来后从补偿款中出。这钱我没有用,后来在征地补偿时,老城办事处插手了,奶庙村送给我的10万元我主动退给奶庙村了。送我10万元是刘某某和魏某某说在外推销苗木多,都是这样用钱拉关系的,把我说心动了。

5、证人刘××证言:当时听我丈夫魏某某说想多要点赔偿款,需要给中石油朱××送点钱,送10万元钱,那时没有钱,都是跟别人借的,老魏某这事我还担心,怕送完钱,朱不给多报怎么办,我劝他不要去,他非要去,钱是照我村魏某×、魏某国各借4万元,还有2万元是魏某某凑上的,魏某某凑够这10万元钱后,放在屋子的柜子里。过两天和刘某某一起送给朱××。过一段,办事处来调查赔偿的事,朱怕出事,又将钱退给魏某某。这钱经我手还给了魏某×、魏某国每人4万元。

6、证人叶××证言:2008年11月16日后,我任奶庙村书记兼主任。有部分村民对赔付工作有意见,中石油施工进行不了,我办事处介入调查时,刘某某、魏某某同我说,在六、七月份,为了让朱××多增报点地上附着物,给他送了10万元,朱××怕事情暴露,愿意把这10万元退到村里,我同意,凑够数交到办事处。朱××找到我说施工不下去,10万元不能要了,钱让魏某某拿走了。

7、证人魏某×、魏某×证明:魏某某在2008年(具体月份记不清了),魏某某分别找到二人借4万元现金,打有借条,月息2分。用了2、3个月,连本带利都还了,是魏某某的爱人刘××还的。

8、证人黄某×证明:2008年一天,其岳父刘某某让我陪他去南城信用社取中石油的赔款,取出后,刘某某将部分钱借给魏某某用于魏某女儿做生意,有几十万。魏某到钱后到建行办理存款业务。

9、证人魏某×证明:2008年12月份,我父亲魏某某说他保管有30万元的公款,我二姐和二姐夫想用这笔钱,就让我把我的建行卡借给他用,把这笔钱转到我的卡上,20万元转到我卡上是我同卫某一起去建行办的转账。我的卡一直由卫某拿着用于花木生意周转,具体情况我不清楚。过了一个多月,村里等着用钱,我二姐就筹钱还了,用我的卡转给刘某某19万元。

10、证人张二×证明:2008年下半年,我哥张一×在湖北联系业务,我嫂卫某在家筹集资金,我嫂交给我的收购苗木款有10万元以上。

11、证人苏×证明:我代表老城办事处介绍中石油来人和土地局的张×和奶庙村干部接头,往后的工作没有参与。知道拨付奶庙赔偿款是三百八十多万元,其他情况我不清楚了。

12、证人蔡×、雷×、胡×证明:2009年元月,因奶庙村发放中石油补偿款群众上访,办事处决定成立调查小组,将奶庙已拨付和未拨付的钱全部接管过来,由村里做工作,以保证中石油的正常施工。奶庙村上缴办事处尚未拨付补偿款有30多万元。对中石油补偿中虚报冒领赔偿款的事不知道,也不知道挪用该款做生意的事。2006年到2008年11月,刘某某任奶庙村委会主任,魏某某任村委会委员。奶庙村交到办事处的30多万元中,因中石油工程穿越该村鱼塘及因施工对公路造成损害补偿给村民各有5万元,共10万元。x元用于支付村民临时用地补偿款。

13、证人罗×证明:2009年元月因生病在武汉住院,办事处主任胡×到武汉汇报奶庙村中石油赔偿工作出现上访,要求成立工作组调查,将赔偿工作接过来,未赔偿下去的钱全部接过来。对中石油补偿中虚报冒领赔偿款的事不知道,也不知道挪用该款做生意的事。2006年到2008年11月,刘某某任奶庙村委会主任,魏某某任村委会委员。

14、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出具证明:就中石油补偿款,奶庙村委会共赔付x.5元给农户,剩余x.70元由村上交办事处财税所。

15、相关书证:

(1)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卫某的身份证明

(2)中共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委员会出具证明:刘某某自2005年10月任村委会主任,现任奶庙村副书记,村委委员;魏某某任奶庙村村委会委员。

(3)国土资源局记帐凭证

证明国土资源局付老城办事处临时用地、附着物补偿款x.20元。

(4)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证明老城办事处经南城信用社转刘某某、魏某某奶庙村中石油补偿款共计x.20元。

(5)信用社详单及存取款凭条

证明奶庙村收到从老城办事处财税所转帐中石油临时用地及附着物补偿款x.20元。

(6)中国建设银行存取款凭证及帐户明细表证明魏某某将30万元转魏某×、卫某帐户及该30万元支取情况及之后卫某还款情况。

(7)“兰郑长成品油管道工程临时用地附着物清点登记表、临时用地登记表、中石油花木补偿情况清单证明经奶庙村委会付给农户花木补偿款x.50元,应付临时用地补偿款x元。

(8)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现金交款单证明奶庙村委会于2009年1月19日、2009年6月23日分两次将x.70、x元交给老城办事处。

(7)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二工程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的下属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该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了朱××系该公司正式职工,属一般管理人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在配合中石油进行临时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偿发放工作中,为达到以虚报花木数量、规格方式套取更多补偿款的目的,二被告人以个人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朱××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10万元是在朱××的索取下被迫给予,且没有借助这10万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有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侦查阶段供述,朱××证言证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的该30万元钱不是临时用地及花木补偿款,而是穿河工程和修路款的意见,经查,x.20元中石油补偿款中支付花木补偿款x.50元,支付临时用地补偿款x元,下余x.70元依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该款由奶庙村委会交给老城办事处后,老城办事处用于支出该村中石油穿越鱼塘农户补偿款5万元,修路款5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通过行贿获取的非法利益x.50元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在中石油补偿款拨付奶庙村后,明知被告人卫某利用中石油款进行营利活动而与被告人卫某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中10万元给被告人卫某使用,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是挪用人,被告人卫某是使用人,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卫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被告人刘某某辩解没有参与经营,被告人卫某辩解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在被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挪用公款案发后主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卫某在案发前主动归还挪用的10万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卫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三、被告人卫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对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非法所得x.70元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艳茹

人民陪审员余莹莹

人民陪审员段术林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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