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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意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15  当事人:   法官:岳修文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意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X号H座X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彦辉,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职工。

上诉人郑州意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威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冯彦辉,广东威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9日广东威创公司与郑州意达公司共同签订了郑州意达公司向广东威创公司购买有关建设《洛阳供电段生产指挥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的设备及设备的安装调试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郑州意达公司委托广东威创公司完成《洛阳供电段生产指挥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工程,并向郑州意达公司提供工程所需产品和系统工程服务;郑州意达公司同意按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广东威创公司交付本工程的产品购置费x元,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费x.30元,保运费4589.10元,合同总价为x.40元,优惠价46万元;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给广东威创公司13.8元作为订金;广东威创公司收到订金后20日内将合同约定设备准备完毕并运抵郑州意达公司指定地点;经广东威创公司、郑州意达公司对设备货物验收清点合格后,郑州意达公司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威创公司支付23万元款项;广东威创公司收到郑州意达公司第二次支付的款项后,在三日内开始安装施工工作。系统设备安装调试期为10个工作日;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以及郑州意达公司的用户等相关方共同对系统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郑州意达公司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威创公司支付所剩余9.2万元款项;工程验收方式为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7日内,广东威创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郑州意达公司提交验收申请,郑州意达公司在7日内组织由郑州意达公司以及郑州意达公司用户等有关方参加系统设备的验收;工程验收由郑州意达公司主持进行,广东威创公司、郑州意达公司双方以及郑州意达公司方用户等有关方技术人员共同对产品及工程质量进行测试;若未发现产品功能、价格和技术指标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指标有不符之处,广东威创公司、郑州意达公司及使用方共同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如7日内郑州意达公司未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所有设备自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及验收合格之日起广东威创公司为郑州意达公司提供12个月的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内,免费更换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零件(灯泡除外),保修期满后,提供终身优惠的售后服务。双方在合同附件二对有关“大屏幕拼接功能技术要求”作出了规定:投影效果实现无明显光斑,且整屏(1X3,160度视角)亮度均匀性不小于90%,物理拼逢小于1mm,光学缝隙小于1mm;等。合同签订后广东威创公司按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郑州意达公司也已支付了部分款项33.8万元。工程完工后,广东威创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以“本系统设备到货齐全,安装布线规范,质量良好,各项指标符合合同要求”,向郑州意达公司及用户方提出了工程验收报告,郑州意达公司职员赵胜以“因信号源不具备,需厂家配合,另定时间验收,希望厂家予以配合”在验收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用户洛阳供电段具备信号源后郑州意达公司也未组织验收。余款12.2万元郑州意达公司以广东威创公司所做的工程存在一系列的质量问题,拒绝付款。2007年8月23日广东威创公司给郑州意达公司发出《法务函》,要求郑州意达公司支付货款12.2万元。用户洛阳供电段使用后,向广东威创公司反映调度大屏在切换信号时,切换一、二十次就有几次切换不成功。广东威创公司根据用户的反映,到现场切换信号的同时用另一台电脑去接受控制电脑发送出来的控制码,看到发送出来的控制码是完全正确的。因此可以证明是矩阵在接受控制码的时候有失控现象。广东威创公司为了进一步证明该问题,广东威创公司更换一台矩阵后再次进行了测试,共切换了四十次也没有出现过上述失控现象。2008年8月13日广东威创公司给用户出具大屏切换信号不正常原因的证明,大屏系统除原来的矩阵外,其它设备全部运行正常,用户洛阳供电段信息技术中心盖章证实情况属实。2008年12月25日洛阳供电段给郑州意达公司出具“关于生产指挥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洛阳供电段生产指挥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工程”,自2006年初安装完毕以来,始终存在一些问题,虽经多次现场调试,一直未能完全解决,至今未通过系统验收。2008年8月大屏生产商派技术人员现场调试,基本确定调度大屏信号切换不正常现象是由矩阵原因造成,该设备非该公司提供,具体原因(矩阵质量问题还是兼容性问题)需要进一步判断。应生产商的要求,我段信息技术中心就“调度大屏信号切换不正常”现象的原因问题出具了专项证明,证明中所谓“情况属实”,只系指就调度大屏信号切换不正常方面而言,除矩阵之外其他设备在信号切换方面均运行正常。目前除了调度大屏信号切换不正常现象之外,系统还存在其它方面的问题。如:左屏与中间屏之间有一条拼屏、右屏显示亮度较左屏和中间屏而言屏幕亮度不均匀、投影机的亮度衰减等。

原审法院认为:广东威创公司与郑州意达公司签订的郑州意达公司向广东威创公司购买有关建设《洛阳供电段生产指挥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的设备及设备的安装调试的合同,郑州意达公司以购买广东威创公司的产品为主,安装调试为辅,应视为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广东威创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郑州意达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12.2万元郑州意达公司以广东威创公司所做的工程存在一系列的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并提供了洛阳供电段给郑州意达公司出具“关于生产指挥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证明。但郑州意达公司并未提供出“关于生产指挥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证明所证明存在的“左屏与中间屏之间有一条接缝”的间隙,“右屏显示亮度较左屏和中间屏而言屏幕亮度不均匀、投影机的亮度衰减”的程度是否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大屏幕拼接功能技术要求》,也未提供有关质检部门质检报告。而且在信号源具备时,郑州意达公司也未组织验收。合同约定:“如7日内郑州意达公司未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且洛阳供电段已经使用,洛阳供电段在使用中就大屏切换信号不正常已向广东威创公司进行了反映,经广东威创公司测试,调度大屏信号不正常现象是由矩阵原因造成,该设备非广东威创公司提供,大屏系统除原来的矩阵外,其它设备全部运行正常,广东威创公司提供了用户洛阳供电段信息技术中心盖章证实“情况属实”的证明。在郑州意达公司提供的洛阳供电段出具的“关于生产指挥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也可以证明。郑州意达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郑州意达公司所欠款项应当支付,广东威创公司请求的逾期利息,双方合同未约定,从广东威创公司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广东威创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2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4元,由被告负担。

郑州意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对争讼法律关系的定性不当;大屏显示系统所用信号源,应由广东威创公司提供,未进行验收的过错在广东威创公司;广东威创公司制作的大屏显示系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未进行验收,郑州意达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于法有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广东威创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威创公司答辩称:郑州意达公司与广东威创公司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购买广东威创公司自主研制的产品,安装调试只是买卖合同的附随有偿性义务,原审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适当;大屏显示系统安装调试工作的完成与信号源是否到位无关;广东威创公司按约定提交了书面验收申请,验收条件具备后郑州意达公司不组织验收,且该系统已经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广东威创公司与郑州意达公司签订的《洛阳供电段生产指挥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及设备的安装调试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广东威创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郑州意达公司未支付全部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东威创公司按约定提交了书面验收申请,验收条件具备后郑州意达公司不组织验收,且该系统已经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支付尚欠款项的条件已成就;郑州意达公司上诉称大屏显示系统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证据证明。故郑州意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4元,由郑州意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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