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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裕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锐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深圳锐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裕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及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锐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深圳锐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裕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锐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深圳锐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对本案相关事实作进一步调查和收集证据材料为由,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对本案相关事实需作进一步调查,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裕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深圳锐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深圳锐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审判长裔文君

书记员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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