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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

被告夏某

原告叶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诉称,婚后被告经常在外搓麻将,对原告不关心。且被告对原告不尊重,凡事都由被告做主。特别是被告的儿子与原告关系不融洽,被告非但不劝解,反而将原告赶出家门,致使原告从去年9月至今在外租房居住。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夏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被告喜欢搓麻将,原告为此是不开心,但双方沟通后,被告作出让步,只有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才搓麻将。被告儿子与原告也没有什么矛盾,去年9月原告自行离家与被告分居并起诉离婚。调解和好后被告多次找过原告,但原告有意回避。由于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系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及被告儿子名下,原告表示将另案诉讼。对在上述房屋内的家具五件套、冰箱一台、空调三台、淋浴器一台、洗衣机一台、彩电二台、沙发一套(三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二个、贵妃椅一个)原告表示同意放弃,归被告所有。但原、被告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被告表示自己也是残疾人,和原告结婚是希望原告今后能照顾自己,故被告的本意是不愿离婚的;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财产就按照约定处理,双方婚前曾在原告大哥面前口头承诺过,今后谁提出离婚,谁就放弃一切财产,所有财产归对方所有。原告称双方从未有过此约定,表示坚决要求离婚。2、被告称婚后原告因继承其父遗产,分得遗产折价款人民币x元,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则表示其父母遗产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已于2009年3月16日经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公证,原告放弃继承权,未分得遗产折价款。被告就其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9月离家并起诉离婚。调解息诉后夫妻关系未改善,故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再次向来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双方即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表示双方曾口头协议谁提出离婚谁就放弃一切财产,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双方共有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财产原告同意放弃并无不妥,可予准许。被告称原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遗产折价款人民币x元缺乏依据,本院无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叶某与被告夏某离婚;

二、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有家具五件套、冰箱一台、空调三台、淋浴器一台、洗衣机一台、彩电二台、沙发一套(三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二个、贵妃椅一个)归被告夏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丁莉娟

代理审判员杨慧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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