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1。
诉讼代表人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刘治明。
委托代理人李文君,湖南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朝晨兴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路X号商务中心X楼X座。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松,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朝晨兴合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朝晨兴合电器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已与上海朝晨兴合电器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为4900元,由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上海朝晨兴合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审判长曾凡田审判员向小曼
审判员胡海雄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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