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最高法院96.11.30.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五三號刑事判決

时间:2007-11-30  当事人:   法官:林增福、邵燕玲、張清埤、陳世雄、蔡國在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五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0六二號,起訴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五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依刑法修正前常業犯之規定,論

被告甲○○以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

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及為相關從刑之宣告。

固非無見。

惟按強制工作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仍有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已於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第三條第一項

原規定:「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之習慣者。二、以犯竊盜罪

或贓物罪為常業者。」修正為:「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

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已刪除對以竊盜

罪為常業者得宣告強制工作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為有利於行為人。是於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縱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對被告乃論以刑法修正前

之常業竊盜罪,亦無從適用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予以宣告強制工作。至於被告有無犯罪之習慣,得否據以為宣告

強制工作,則屬另一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問題。原判決論被告以以犯

竊盜為常業罪。並以被告係常業犯,仍適用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

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參年。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

,為有理由。至原審於判決正本送達,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另於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日以裁定更正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中『以竊盜為常業

之犯意聯絡』,應更正為『基於其犯竊盜罪之習慣及以竊盜為常業之犯意

聯絡』;又理由欄五關於比較新舊法,其中有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

例第三條第一項部分之比較,應補充如附表所示;又理由欄六內關於強制

工作及據上論結欄引用法條,其中『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及『依竊盜犯

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部分,應分別更正為『

有犯竊盜罪之習慣及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及『依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

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云云。本件既經檢察官提起上

訴,其為更正之裁定是否合法有效,即屬本院應併予審酌之事項。查對於

判決之更正,以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為限。本件裁

定已就原判決事實之認定、理由之說明及法律之適用,均予更正,顯然影

響於判決之本旨,依法自不得以裁定為之,是其不發生更正之效力。又本

件被告於五個月之時間內,先後共有二十六次之竊盜犯行,能否認有犯罪

之習慣有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原判決未予認定,致事實不明,本院

無從憑以自為判決,應認為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

法官張清埤

法官陳世雄

法官蔡國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刑事 年度 最高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