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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胡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时间:2009-08-13  当事人:   法官:吴岩   文号:(2009)上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史某某,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住(略),现暂住郑州市X路X街X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乙,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曾用名张某强),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系郑州新中州旅游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略),住(略),现暂住郑州市X路中陆广场租房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在(略)京水村X街摩托修配店工作,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小利,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丁、申小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范俊社出庭支持公诉,九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8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胡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西黄刘某中远网络家园门口,将白某己儿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白某苏杰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000元)盗走,后两人将该电动车卖至郑州市X街二手车批发市场,现赃车未追回。

2、2008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阳光千里”网吧门口,将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五羊摩托车(价值2800元)盗走,后两人将该摩托车卖至郑州市X街二手车批发市场,现赃车未追回。

3、200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X村万新庆摩托车修理店门前,将白某庚的黑色劲隆125摩托车(价值1800元)盗走,后两人将该摩托车卖至郑州市X街二手车批发市场,现赃车未追回。

4、2008年7月1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窜至荥阳市X镇X村心雨网吧门前,将朱某辛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路路达125型摩托车(价值900元)盗走,后两人将该摩托车卖至郑州市X街二手车批发市场,现赃车未追回。

5、2008年7月16日下午13时左右,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窜至中牟县X乡X村北大堤上,将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嘉陵摩托车(价值3000元)盗走,后两人将该摩托车卖至郑州市X街二手车批发市场,现赃车未追回。

6、2008年7月27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窜至中牟县X乡X村黄河滩上,将韩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天虹90摩托车(价值1100元)盗走,后两人将该摩托车卖至郑州市X街二手车批发市场,现赃车未追回。

7、2008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大观长城网吧门口,将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铃木110型摩托车(价值1800元)盗走,后两人将该摩托车卖至郑州市X街二手车批发市场,现赃车未追回。

8、2008年8月11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窜至荥阳市X镇跨越时空网吧门口,将秦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宗申125摩托车(价值1000元)盗走,后两人将该摩托车卖至郑州市X街二手车批发市场,现赃车未追回。

9、2008年8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崔某某、胡某某三人窜至上街区X路南段星海花园东门,将张某壬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新伙伴牌踏板电动车(价值850元)盗走,后将赃车交于某告人申小利,申小利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对赃车予以转移、隐藏。现赃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10、2008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崔某某、胡某某窜至开封市金明区X乡X村,将丁某某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25摩托车(价值900元)盗走,后由田某某将该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不认为是犯罪),现赃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11、2008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某、胡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大观长城网吧门口,将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大阳150摩托车(价值1100元)盗走,后两人将该摩托车卖至郑州市X街二手车批发市场,现赃车未追回。

12、2008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西黄刘某中原网络家园网吧门口,将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苏杰牌银色电动车(价值1600元)盗走,后两人将该电动车卖至郑州市X街二手车批发市场,现赃车未追回。

13、2008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三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驾驶一辆瑞风商务车(车牌号豫x)窜至荥阳市X镇动感地带网吧门口,将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雅马某125骑式摩托车(价值2750元)盗走,三人将该摩托车卖给了郑州市X街二手车批发市场一个开封人(在逃),现赃车未追回。

14、200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胡某某以及另外三名男子(在逃)经预谋后,由田某某驾车窜至新乡市,盗窃了一辆红色新大洲摩托车(价值4000元),后由田某某将赃车卖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现赃车已追回未找到失主。

15、2008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胡某某四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驾驶一辆瑞风商务车(车牌号豫x)窜至开封市郊区,盗窃了一辆黑色嘉陵摩托车(价值850元),后由胡某某将其卖给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丁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现赃车已追回未找到失主。

16、2008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三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驾驶一辆瑞风商务车(车牌号豫x)窜至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盗窃了一辆深蓝色屹林牌骑式电动车(价值2000元),后由王某某将赃车以800元的价格抵账给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丙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现赃车已追回未找到失主。

17、2008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三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驾驶一辆瑞风商务车(车牌号豫x)窜至惠济区毛庄蔬菜批发市场门口,将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黄绿色飞鸽电动车(价值1500元)盗走,后三人将该电动车卖至郑州市X街二手车批发市场,现赃车未追回。

18、2008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胡某某四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驾驶一辆瑞风商务车(车牌号豫x)窜至中牟县X镇盛世网缘网吧及金鹰网吧门口,盗窃了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某托车(价值1200元)和一辆黑色钱江100型摩托车(价值900元),后由田某某将新大洲本田某托车卖与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将黑色钱江摩托车卖给被告人李某丁,现赃车已追回未找到失主。

19、2008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五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驾驶一辆瑞风商务车(车牌号豫x)窜至上街区X路清华阳光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门口,将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绿源牌骑式电动自行车(价值1500元)盗走,后五人将赃车藏匿于某阳豫龙镇动感地带网吧门口,并返回意欲再次盗窃时被当场查获,赃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张某丙、李某丁、申小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在逃证明、立功证明、指认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调查笔录、情况说明,证人尹某某、张某戊、闫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白某己、刘某某、白某庚、朱某辛、孟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秦某、张某壬、丁某某、苗某某、于某、陈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的陈某,郑州市X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胡某某的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的盗窃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丁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被告人申小利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窝藏、转移,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九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部分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丁、申小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及被告人王某某认为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是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辆现代瑞风商务车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并在车上发现有盗窃用的工具后,遂将几被告人带回公安机关询问,几人供述了盗窃的事实。因此,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并非“主动投案”,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田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田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偶犯、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x元于某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x元于某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x元于某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x元于某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09年9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某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09年3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某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某丁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09年2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某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某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申小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某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液压剪、钳子各一,“T”型工具三把,予以没收;赃物红色新大洲摩托车、黑色新大洲本田某托车、黑色嘉陵摩托车、黑色钱江100型摩托车、深蓝色屹林牌骑式电动车各一辆,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某

审判员闫某东

审判员彭勃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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