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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卫辉市龙升面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亚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及原某被告陈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14  当事人:   法官:王师斌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239号

上诉人(原某被告)卫辉市龙升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富春,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卫辉市亚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步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某被告陈某,女,系原某之妻。

原某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卫辉市龙升面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亚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及原某被告陈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990元,由原某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卫辉市龙升面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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