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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03  当事人:   法官:孙家立   文号:(2008)项民初字第0587号

原告郭某甲,女,一九八三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项城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乙,男,一九七三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一九五九年生,住(略)。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全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郭某乙在二00八年以给我安排工作为由向我借款6万元,并于二00八年一月二十日出具欠条一份。后因被告未能给我安排工作,我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拒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

被告辩称:出具欠条是事实,但该款并不是我向原告借的,而是我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并且生育有一子叫郭某元,当时原告要求我支付抚养费,我没钱所以就给她出具了一张欠款6万元的欠条,该款其实就是抚养费,所以我不同意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乙于二00八年一月二十日给原告郭某甲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6万元,经原告追要,被告以未借款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乙欠原告郭某甲款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笔欠款并不是借款而是欠的抚养费,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被告所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乙偿还原告郭某甲欠款6万元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郭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家立

审判员夏康红

审判员邝晓光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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