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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检察员李某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中午,安阳县X乡X村李某辛、李某甲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戊(X年X月X日生,案发时未满十六周某)三人将李某辛家大门强行跺开,冲入李某辛家中将李某辛的儿子李某壬、李某癸打伤。经安阳县法医学人体鉴定,李某敏、李某伟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以2500元调解。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壬、李某癸陈述以及证人郝某某、李某丙、党某某、赵某某、张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代某某、张某庚、周某某、宋某某、李某辛、池某某、孟某某等证言及二被害人伤情鉴定、调解手续、到案证明、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因生活琐事,未经被害人允许,强行闯入私人住宅,并将被害人打成轻微伤,核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某审判员徐辉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志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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