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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牛某某诈骗一案

时间:2009-08-10  当事人:   法官:张智贤   文号:(2009)金刑初字第1270 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48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耿某某、刘某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某,男,55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牛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牛某某及辩护人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王某、牛某某和侯铁军(已判决)三人虚构王某是某省领导亲属的身份,以承诺给被害人刘××办理采矿证为由,诈骗被害人刘××现金53万。

2.2007年9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牛某某等人虚构王某是某省领导亲属的身份,以帮助给被害人舒××介绍工程为由,诈骗被害人现金35.7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牛某某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其不知道,第二起事实其只收了被害人舒××20万元。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指控的73万均不应计入王某的犯罪数额中。

被告人牛某某辩解称其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7月,刘××的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煤炭公司宏顺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被实施了关闭。刘××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人民代表报》河南中心站主任的侯铁军,侯铁军承诺能帮刘××把采矿证办好,并于2006年1月至3月期间以办采矿证需费用为由,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其办公的省地方志馆北楼六楼的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取刘××人民币53万元。后侯铁军找到被告人王某、牛某某,二人虚构王某是某省领导亲属的身份,以能够办理采矿证为由骗取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06年其通过一郭姓男子认识侯铁军,通过交往两人商量在三门峡灵宝市开金矿,并分两次给侯铁军6万元。后来其与牛某某来郑州,侯铁军要其帮忙为别人办一个煤窑采矿证,办成了人家给50万元好处费,其答应帮侯铁军问问。侯铁军前后共给其10万元用于办理采矿证。其没有能力办理该证,要钱是想要回侯铁军欠其的6万元。期间牛某某帮助其联系过侯铁军。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2005年底其通过王某认识侯铁军。2006年3月其与王某来郑州,在饭店房间内侯铁军给王某4万元要王某帮忙办事。事后王某对其说侯铁军让她在国土资源厅办点事。过一个多月,王某与其再次来郑州,侯铁军又给了王某6万元,催王某快点办事。后事情未办成,侯铁军一共给了其与王某共10万元左右。且还供述,其知道王某没有能力办办国土资源厅的事,只想从侯铁军处弄点钱花,也向别人说过王某是河南省某领导的表妹。

3.被害人刘××的证实,2005年7月份,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其通过刘××介绍认识闫振亚,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侯铁军,侯铁军答应帮其办理采矿证。后侯铁军先后以“办理安全许可证”、“缴纳国土资源费”、“找省领导作担保”为由向其索要现金,经其手给了他53万元。侯铁军说是找某省级领导的亲戚王某、牛某某办的此事。证人王××、陈××(别名闫××)、翟××(别名张××)也证明刘××找侯铁军办理采矿证及给侯钱的事实。

4.侯铁军的供述,2001年8、9月份左右其通过郭××认识了王某,王某自称是省某领导的妹妹,后通过王某认识牛某某。2005年12月份,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刘××。刘××让其找关系帮忙办理煤窑采矿证,前后多次共给其53万元。其收下钱后找到王某和牛某某帮忙办理此事,分多次共给了他二人39万元,都没有打过条。后事情未办成,王某和牛某某也联系不上了。

5.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侯铁军以找人帮刘××办理采矿证为由,骗取刘××53万元。

二、2007年9月被害人舒××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牛某某,二被告人称王某是某省领导亲属,可以帮助介绍工程。2008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牛某某以帮助介绍平顶山工商银行办公大楼的项目为由诈骗被害人舒××人民币15.7万元,2008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牛某某以帮被害人舒××亲属调动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舒××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07年9月份其通过耿××介绍认识舒××。2008年3月其以给舒××介绍平顶山大楼项目需要钱打点送礼为名要了舒××4万元,当时舒××把钱给了牛某某。2008年5月底其又向舒××要了6万元,牛某某也在场。2008年9月其又向舒××借了20万元,牛某某当时也在场。平时断断续续舒××送给其的钱大概有4万元。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2008年1月份其通过王某认识舒××。王某给舒××说平顶山工商银行有一幢新建办公楼和三幢家属楼的工程,需要拿钱打点关系,然后舒××将一张存有6万元的工行卡及密码送到其与王某的住处。王某又以需要拿钱打点关系为由向舒××要了现金4万元。后舒××又陆陆续续给了王某5.7万元。2008年7月份舒××让王某帮忙为其老乡调动工作,王某答应帮忙并分两次收舒××现金20万元。且其还供述,王某曾说自己是河南省某领导的表妹,其也曾经向别人说过王某是河南省某领导的表妹。

3.被害人舒××的陈述,2007年9月份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某,王某自称是省某领导的妹妹,牛某某也多次这样说。2007年12月王某告诉其有平顶山工商银行办公大楼的项目准备交给其做,并说是省某领导交给她的项目让她做。王某和牛某某以做工程的名义共骗其15.7万元。2008年8至9月其让王某帮忙为其亲属调动工作,并分两次给王某和牛某某共计20万元。

4.证人耿××的证实,2007年初其通过杨×认识王某,王某自称是省某领导的妹妹,可以协调省里的项目工程让承包。

5.证人赵××的证实,2007年底其通过舒××、耿某力认识王某,后通过王某认识牛某某,王某和牛某某都对其说过王某是省某领导的妹妹,可以通过关系向其介绍网络工程。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应予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和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和牛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但经查,被告人王某、牛某某与侯铁军的供述均证明王某和牛某某并未见过刘××,二被告人也未与侯铁军预谋共同诈骗刘××。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和牛某某伙同侯铁军共同诈骗刘××53万元的事实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某、牛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牛某某及侯铁军的供述,被害人舒××的陈述与证人赵××、耿××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和牛某某虚构王某是省某领导亲戚的身份,以承诺给刘××办理采矿证为由,诈骗人民币10万元;以帮助被害人舒××介绍工程为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5.7万元,以帮助调动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舒××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人王某和牛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被告人王某、牛某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牛某某作用相对较小,根据被告人王某、牛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追回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智贤

代理审判员周真真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二ΟΟ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贾伟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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