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与周某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黔高民二终字第28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黔高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住所(略):贵州省毕节市X路家湾。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骥,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信旭,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所(略):贵州省毕节市X街X村。

委托代理人:吴瑞琼,贵州省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某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略)区中级人民法院(2004)黔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与周某于2004年2月2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周某将所拥有的产品苗药“结石清胶囊”的知识产权、生产权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略)号)酌价230万元转让给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协议签订之日,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先付给周某定金20万元,待周某的司法纠纷结束并获胜时,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再付周某110万元,余款100万元待办理完该产品的转移等相关手续后7日内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一次性付予周某……,周某在获得“结石清胶囊”知识产权及批准文号后违约不转让给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周某退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20万元定金,并赔偿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违约金200万元,同样情况下,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不购买周某的“结石清胶囊”,周某不退还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20万元定金,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赔偿周某违约金180万元,周某在毕节市人民法院和在中级人民法院败诉,周某均不退还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20万元定金……,协议签订后,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定金给周某。在签订协议时,周某诉中国深圳南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贵阳建中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省宏宇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正在毕节市人民法院的审理之中。后该院判决: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回贵州省宏宇药业有限公司的入股无形资产结石清胶囊知识产权文号为[黔卫药准字(1996)(略)号]归周某所有。宣判后,中国深圳南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不服,向贵州省毕节(略)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贵州省毕节(略)区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各股东承认周某与贵州省宏宇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认定周某是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持股比例为周某占45%,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其它股东合计占55%。2、股东周某在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成立时,以“结石消”的生产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成为公司股东,现该产品经公司各股东多年的共同拓展,取得“国药准字为Z(略)”的“结石清”胶囊的生产批准文号,该文号的使用权属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结石清”胶囊的生产技术、配方、专利申请权等权利都属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3、各方在明确以上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按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对公司进行生产和经营,继续友好合作……。贵州省毕节(略)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送达了各方当事人。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结石消胶囊、七神喉痹通冲剂”两个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已由(略)方标准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其新的药品名称及批准文号为“结石清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略)。周某在与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等单位股权纠纷一案的诉讼程序中,向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诉讼开支,该案审理终结后,在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的催促下,周某退还了20万元定金和10万元借款。

原审法院认为:周某、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所争议的“结石清胶囊”的知识产权、生产权及批准文号已于1999年5月30日以无形资产的方式投入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过多年的开发生产,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已由原黔卫药准字(1996)第(略)号“结石消胶囊”的(略)方标准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其新的药品名称为“结石清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略),并依法取得该药品的生产权,故“结石清胶囊”的知识产权应属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所有,双方在明知这一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签订的“结石清胶囊”的知识产权、生产权及批准文号的转让协议属因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案中转让的标的物是“结石清胶囊”的知识产权、生产权及批准文号,该标的物属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所有,周某仅是该公司的股东,无权处分该标的物,且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并未追认周某的这一处分行为。合同成立后,周某亦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处分权,因此,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应确认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原审法院告知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其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4202元,共计(略)元由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承认“治疗结石及胆囊炎的中药制剂及生产方法”就是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的“结石清胶囊”,原审法院却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查询专利权申请的证明”记载的是“治疗结石及胆囊炎的中药制剂及生产方法”,而非转让协议中的“结石清胶囊”,从而认定被上诉人对“结石清胶囊”不拥有知识产权,无权处分,与事实不符;2、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原审仅从康诺制药有限公司拥有对“结石清胶囊”的生产权,就认为其拥有“知识产权”有误,生产权与知识产权是两个不同概念,上诉人原审中提交的“查询专利申请权的证明”明确记载了专利申请人是被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周某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略)号“结石清胶囊”与“查询专利权申请的证明”中所说的“治疗结石及胆囊炎的中药制剂”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产品,根本不能混淆,且“结石清胶囊”已经是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申报并获得批准文号后正式生产的药品,答辩人完全没有权利将其产品再向专利局申报;2、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既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法律规定。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拥有黔卫药准字(1996)第(略)号“结石消胶囊”的知识产权、生产权及批准文号后,经过多年努力拓展,并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局申报登记注册,于2002年11月30日取得了国药准字Z(略)号“结石清胶囊”的知识产权、生产权及批准文号,将原“结石消胶囊”更名为“结石清胶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答辩人系自然人,不是法人机构,不符合境内申请人的要件,不可以申请“结石清胶囊”的知识产权、生产权及批准文号。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于2004年2月2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转让协议,作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应当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任意选择的事实,但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作为协议的所附条件,而法律秩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和公共秩序的表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条件为周某的司法纠纷是否胜诉这一事实,而对该条件事实的约定有悖于法律秩序的确定性。因此,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与周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所附条件不合法,转让协议无效。原审对协议效力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上诉所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此上诉予以驳回。对该无效转让协议的签订,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与周某均有过错,故对因该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由双方平均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略)元,由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负担(略)元,由周某负担(略)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小光

代理审判员车淑娟

代理审判员蒋浩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周某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