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某申请执行汪某某、方敏债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泾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泾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方敏,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泾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汪某某、方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某某、方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汪某某同意以其所有位于泾县X镇X村“梅树坑”241亩毛竹山场经营权作价x元抵偿所欠曹某某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汪某某所有的位于泾县X镇X村“梅树坑”241亩毛竹山场经营权作价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抵偿欠款。

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俊峰

审判员汪某传

审判员孙山中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芮庆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债务 执行 方敏 某某 申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