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县酒源名酒专营店,住所地:温县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温县酒源名酒专营店与被告韩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温县酒源名酒专营店诉称,2005年9月17日,被告韩某某的父亲韩某贤在原告处购买名酒欠款x元。2007年韩某贤病故,现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韩某某支付酒款x元。
被告韩某某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暂无能力偿还,可分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
一、韩某贤生前欠原告温县酒源名酒专营店酒款x元,由被告韩某某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付给原告5000元,2010年6月30日前付给原告50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付给原告5000元,2011年6月30日前付给原告7584元;
二、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邮寄费80元,合计262元,由原告温县酒源名酒专营店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牛卫平
审判员陆保刚
审判员张静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段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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