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密市医疗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密市医疗器材厂、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7)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经过本人慎重考虑,自愿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某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九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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