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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县八里加油中心与遵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行政审批案

时间:2001-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黔高行终字第38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黔高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县八里加油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军,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原审第三人遵义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镇长。

原审第三人遵义县马家湾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林某,负责人。

上诉人遵义县八里加油中心因经济行政审批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遵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根据被告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第三人遵义县X镇人民政府下属的遵义县马家湾加油站始建于1991年,位于遵义县X镇X街上210国道东侧。2001年3月21日,因修建遵义大道需部分占有该站,第三人遵义县X镇人民政府向遵义县石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请求将该站易地改建到遵义县X镇X村X村X组X国道北侧。同月28日,遵义县石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遵义市石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请求审批报告,同年4月6日,被告遵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达了遵市经贸字(2001)X号文件《遵义市经贸委关于同意遵义县马家湾加油站进行改扩建的批复》。该批复下达后,原告遵义县八里加油中心以该批复同意第三人遵义县马家湾加油站易地改扩建新址距原告加油站不足两公里,违反了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的黔经贸市字(1998)X号文件、《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第1项“为防止重复建设,新建加油站凡在地、州、市(不含县级市)所在地以上城市一般应相距两公里以上,高等级公路在十公里以上,其他在五公里以上”的规定,侵犯其经营权,损害其合法利益,提起行政诉讼。原审判决认为,第三人遵义县马家湾加油站因修建遵义大道被部分占用,经被告遵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达遵市经贸字(1998)X号文件同意其易地改扩建,不属新建加油站,而黔经贸市字(1998)X号文所附《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1项系对新建加油站作出的规定,原告提出遵市经贸字(2001)X号文件违反了该规定,侵犯其经营权,损害其合法利益请求撤销该文件的理由依据不充分。判决驳回原告遵义县八里加油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遵义县八里加油中心负担。

上诉人遵义县八里加油中心上诉称,被上诉人违反《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暂行)的规定,该通知关于新建加油站间距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新建加油站,而且适用于改扩建加油站,被上诉人违反该规定批复侵犯子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遵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答辩称,马家湾加油站的改扩建未违反《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暂行)的规定,该规定加油站的间距是专门针对新建加油站,并没有明确规定原有加油站及其改扩建必须达到这种间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加油中心的无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龙坑镇人民政府答辩称,马家湾加油站是由于遵义大道的建设需要改扩建,并不是重复建设,而且改、扩建是在本辖区X公里以内,原告的利益未受到影响。龙坑镇人民政府作为马家湾加油站的所有权人,平衡各加油站的布局,并无不当之处。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客观事实作出的,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的行为合法、正确。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证明其是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批复的;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遵义县马家湾加油站系有合法手续及建站的时间是在拆迁易地安置之前;3.遵市经贸字(2000)X号文件、遵义县X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书、遵义县X镇农业机械管理站关于申请马家湾加油站进行扩建报告等,证明遵义马家湾站改扩建的手续及批复文件是合法的。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黔经贸市字(1998)X号文件,证明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暂行)规定中对新建加油站有间距的规定;2.企业法人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等,证明该站的建立是合法的。

原审第三人遵义县X镇人民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遵府专议(2000)X号专题会议纪要及规划图,各加油站平面示意图及分布说明、遵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遵义大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证明马家湾加油站因修建遵义大道被部分占用,因而易地改扩建在326国道的。

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1.2001年7月6日现场勘查笔录及争议地各加油站平面示意图,说明两加油站具有一定距离;2.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说明新建加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而无明确的间距规定;3.遵义县马家湾加油站、遵义县八里加油中心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等,证明两加油站的有关法律手续存在的事实:4.贵州省经贸委“关于新建加油站和异地搬迁加油站有关问题说明的函,证明异地搬迁及改扩建加油站,在国家经贸委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会议以前,都未作新建加油站处理。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上述证据均客观地反映和证明本案事实,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证据来源合法,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本院认为,遵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遵市经贸字(2001)X号文件“关于同意遵义县马家湾加油站进行改扩建的批复”是审查批准同意遵义县马家湾加油站因修建遵义大道被部分占有的易地改扩建,不属审批新建加油站的行政行为。龙坑镇人民政府作为马家湾加油站的所有权人,对易地改扩建的选址,是在其辖区范围内的资源合理配置。现有法律、法规对加油站的间距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工商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黔经贸市字(1998)X号文件对新建加油站的间距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并未对原设置和因建设拆迁易地改扩建的加油站作出规定。对此贵州省经贸秀发函对新建加油站和异地搬迁加油站作了专门解释,明确这一原则。因此,被上诉人遵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同意遵义县马家湾加油站进行改扩建的批复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改扩建加油站必须以《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所确定的间距为标准的理由、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0元,由遵义县八里加油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方艾

审判员周玲英

审判员游建华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凤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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