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杨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时间:2009-06-10  当事人:   法官:冯武   文号:(2009)宣民初字第543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X号楼大成广场X门X门。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与被告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北京分行诉称:2004年4月27日,杨某某在建行北京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XX的银行卡。透支逾期后,经过多次催收,杨某某仍未还款。建行北京分行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偿还因透支产生的全部应付款项(截止到2009年4月15日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x.15元);偿还2009年4月16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及相关费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杨某某辩称:这张卡是本人2004年办理的,当时没有欠款,后来因经济有困难,有欠款现象,但本人曾还过x元。后来因银行未催收。本人就未还其他余款。本人现在认可的是2005年10月份之前的x.61元的欠款,其余的钱不认。且本人希望每月还500元,将上述欠款还清。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7日,杨某某向建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一张贷记卡,并办理相关手续。截止到2009年4月14日,建行北京分行的系统《查询卡和帐户状态》记载:持卡人姓名:杨某某,卡号XX,当前余额为-x.14元,取现累计利息0.59元,零售累计利息825.90元,附加利息29.52元。缴款金额x.15元。杨某某截止到2009年4月15日欠建行北京分行x.15元。

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申领协议》约定:3、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消费交易从记入账户日(以下简称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账单日后第20天)止为免息还款期,甲方在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账单全部账款的无需支付消费交易的欠款利息,否则应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欠款计息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4、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内的取现类交易(含溢缴款取现,下同),乙方按每笔交易额的0.5%(最低2元人民币,最高50元人民币)收取手续费。在境外取现类交易,乙方按每笔交易额的3%(最低3美元收取手续费)。取现类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乙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甲方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三账单1、甲方每月的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在甲方持卡期间该日期保持不变;乙方将根据甲方帐户交易情况按月寄送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若甲方未在账单日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视同收到对账单所列全部交易。六其他2、遇甲方贷记卡单据不全或有误,乙方应积极查找、认真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在,甲方不应拒绝支付该项交易款。甲方不能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杨某某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申领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愿意遵守协议。

上述事实,有建行北京分行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申请表及协议、银行卡帐户信息、龙卡贷记卡对账单22张、说明、催收记录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杨某某向建行北京分行申请贷记卡,并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建行北京分行向其发放贷记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因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杨某某使用贷记卡透支,且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行北京分行要求杨某某偿还因贷记卡透支产生的全部应付款项、利息及相关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杨某某提出2005年10月建行北京分行的工作人员向其表示如再还x元人民币,将免除她账单中其余的本金及利息。杨某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截止到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六万五千零五十八元一角五分;

二、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上述第一项所列款项自二○○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如果杨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三元,由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广安门分理处,帐号:x,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冯武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郝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