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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甲、温某乙故意伤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某、李某某、被告人温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4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陈XX驾驶机动三轮在鲁山县X村被一辆中型货车蹭挂后,货车逃逸。陈XX驾驶三轮车在鲁平大道收费站西追上货车,后陈XX打电话叫来被害人王XX、何X等人商量此事,在协商过程中货车司机陈XX打电话给其哥陈XX,让其哥找人帮忙,陈XX让温某乙及其哥温某甲前去说事,后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撕拽,温某乙和温某甲看情况不妙就驾车正西跑了,后两人又找来十几个人乘坐三辆车返回现场,手持钢管、镐把对陈XX、王XX、何X等人实施殴打。致使陈XX等人受伤住院。后经法医鉴定陈XX的伤情为重伤,王XX、何X的伤情为轻伤。

2006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温某乙伙同赵XX、栗XX(均己判处刑罚)、在本市新华区X镇X村刘XX的修理铺门口,将被害人黄某付未上锁的x-6型太子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后栗XX将摩托车卖掉得赃款5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50元。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个人基本信息复印件、被害人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及手术记录复印件、物理检查报到单复印件、被害人损伤情况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鉴定结论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发生被害人一方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温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温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为其没有参与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4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陈XX驾驶机动三轮在鲁山县X村被一辆中型货车蹭挂后,货车逃逸。陈XX驾驶三轮车在鲁平大道收费站西追上货车,后陈XX打电话叫来被害人王XX、何X等人商量此事,在协商过程中货车司机陈XX打电话给其哥陈XX,让其哥找人帮忙,陈XX让温某乙及其哥温某甲前去,后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吵,双方发生厮拽,温某乙和温某甲两人又找来十几个人乘车返回现场,手持钢管、镐把对陈XX、王XX、何X等人实施殴打。致使陈XX等人受伤住院。后经法医鉴定陈XX的伤情为重伤,王XX、何X的伤情为轻伤。

2006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温某乙伙同赵XX、栗XX(均己判处刑罚)、在本市新华区X镇X村刘XX的修理铺门口,将被害人黄某付未上锁的x-6型太子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后栗XX将摩托车卖掉得赃款5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50元。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赔偿被害人陈XX经济损失六万元,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赔偿被害人何X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温某甲供述:2009年2月24日中午十二点钟左右,我弟弟温某乙到新城区我住的家中找我,对我说:“我的车在鲁平大道舒山收费站附近和别的车碰住了,你和我一起过去看看吧。”我说可以,于是我开着我的213吉普车,我弟弟鹏飞和他妻子坐在我车上,我们三个一起往收费站方向走,到那里后,我才发现不是他的车出事了,是我弟妹家亲戚的车出事了。现场已经有五、六个人在说事,我们到那里之后,鹏飞说:“碰住你们的车了,是给你修车还是让赔偿你们钱。”旁边一个人好像是三轮车的司机说:“修车也可以,但要修的像新车一样,要赔钱就赔我们一万元。”我一听好像是讹诈我们,就说不行就报警吧,这时旁边对方的人就说我不是来说事的,然后我们双方就吵起来了,接着对方又过来了几个人就一起开始打我们兄弟两个。对方打住我们俩了,我俩头上,身上都被他们打了,我弟弟的鼻子也被打流血了。我们感觉不对劲,我俩驾车就正西跑了,正西走有几百米就正北拐到西羊石,这时我打110报了警,然后又正东回到了新城区,在回新城区X路上鹏飞一直打电话给车主的亲戚陈XX说被对方打伤了,说要找人打对方。鹏飞也一直给车主陈XX通电话,我听意思是说准备找人还过去吓唬他们,说先不要赔偿对方钱。到新城区后,我说我在新城区等着,然后鹏飞开着自己的五菱面包车去市里找人去了,走时鹏飞还让我再找一辆车,于是我给我朋友杨福打电话找车,杨福说车在建西修理厂,我让鹏飞到修理厂去开车。鹏飞走后,我也打电话联系人准备帮着打架,我先给我的几个朋友打电话都说没有时间,我又给我朋友小宝(全名不清楚)打电话,小宝又帮我找了三个人,其中一个叫小龙(全名也不知道)其他两个我不认识,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时间,小宝领着小龙他们三个人坐出租车过来了,又过了有半个小时鹏飞开着杨福的本田CRV车,鹏飞的朋友开着五菱车也又回到了新城区,当时还有一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一共有八、九个人,五菱车上还装有十几根镐把。找的人都到齐后,所有的人坐三辆车,我的吉普车我开着,CRV鹏飞开着,五菱车鹏飞的朋友开着,我们一起就往收费站方向赶,在路上我对去的人说到之后看情况,适当吓唬他们一下,我们到现场后,我们都一起下了车,一看对方的人还是很厉害的样子,有一个人还拿起了砖头,我们的人从车上都拿起镐把开始朝对方打起来,当时场面很乱,我开始朝好像是朝对方车主的那个人的脸上打了两下,这时不知道谁递给我一根镐把,我朝这个人打下去,这人双手夺住我的镐把,于是我抬腿朝这个人的上腿部猛踹一脚,这人就被我踹到了路边的沟里了,这时,我看场面太乱了,我就喊:“不要打了,快走。”我们的人就赶紧坐上车掉头往回走了。

2、被告人温某乙供述:2009年二月份的一天,我接到陈XX的电话说他兄弟的车在东羊石刮住人家的三轮车了,叫我去看看。后陈XX也打电话说赶紧来吧,他们来十几个人,想叫车开走哩。我和我媳妇姜文华我哥哥温某甲一起到现场去看看。到地方后,对方的人说话十分厉害。并说要么拿一万元钱,要么买新驾驶楼。我哥说开到平顶山修修算了,对方一个人说咋不开到台湾修。我哥说你说话咋真不好听。对方的一个人开始骂,还有一个伸手打我哥。我哥躲了过去,我劝架对方的人都过来打我,我头上打了两个包,鼻子也受伤了。我们赶快开车走了。对方的一个人从三轮车驾驶室拿出40厘米长的方木朝我们的车上砸。我们没有停车走了。后来陈XX的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又来两辆三轮车,过来五六个人不让车子走,非叫车开走。接着陈XX说你们找些人过来。我就在手机QQ上找到“狼娃”,他带了五个人坐车过来,并带了四根镐把和几根钢管。期间陈XX老婆打电话催我们赶紧去,说再不去车都拖走了。我就催我哥温某甲。我哥就找来七八个人(临时有事走了两个人),找来一辆白色本田越野车。我开着陈XX的车,车上坐着“狼娃”等六个人。我哥开着白本田,车上做着五个人。我哥伙计开着我哥的212,车上只有司机一人。我们开车到到地方后,在离农用车一二百米的地方停了下来。对方一看我们过来这么多人,有两辆三轮车倒车就跑,还有两辆三轮车上的人就往麦地跑。“狼娃”和他的朋友就掂着镐把和钢管和本田车上的人一起开始撵,212上温某甲的伙计就没有下来。我在麦地捡到一根四十公分左右拖把杆粗的杨树枝,撵上其中一个人,朝他胳膊上扪了一棍,然后就跑到面包车上调好头,狼娃和他的朋友坐上我的车我们就回平顶山了。我没看见其他人打人的情况。我打的那个人我现在也没有印象了。我们走到焦店“狼娃”和他的朋友下车拿着镐把和钢管走了。我就开车去苗侯送车。在车上陈XX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苗侯。他让我在那里等他。一会儿他开车过来给我2000元钱让我请朋友吃饭。我拿着钱他就开车回叶县了。后来请狼娃他们吃了饭。我认为陈XX说找些人过来就是让我找点人过去打对方。陈XX叫我过去瞅瞅是让我过去说事,让我当中间人调和这件事。我和我哥被对方打了之后我又准备找人打对方这事我给陈XX说了,他不让打说别找事了,千万别再找人打对方了。我说事被对方打了之后,陈XX一直和我通电话说对方又来好多人,要把他的车开走,后来就是说让我快点找人过去,在后来就一直打电话问走打那里了。我带人打对方陈XX知道,就是他让我找人打对方的。

在2006年大约七、八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天晚上七、八点钟时,准备打台球,刚出门看见赵XX、栗XX,还有一个我不认识,他们三个人骑了一辆红色摩托车,赵XX说一块喝酒去吧,我就同意了,当时他们三个骑一个摩托车,我步行,到了之后就开始喝酒,一直喝到半夜,他们三个人回去了,我也回家了。他们偷摩托车的事我不知道,07年夏天,派出所的人到我家找过我,当时我不在家,派出所的人给我留家了一张传唤通知书。

3、被害人陈XX陈述:2009年2月24日上午11点多,我驾驶三轮车(五征牌,车牌号豫D-x)行驶到鲁平大道尖营小学门口时,从我农用车后面,也就是自西向东方向,一辆车牌号为豫D-x的运输车由于车速过快,他的车斗碰到了我的左侧车门、左边倒车镜、左侧前大灯,然后他减一下速后又加速逃逸了。于是我就给住在鲁平大道收费站附近的朋友郭旗打电话让他帮我截住那辆车,我开着车在后面追,最后在收费站西边把车拦住了,然后我又打电话给何X,随后何X和王XX一块就过来了。把车拦下来后那个司机说他不留意挂住车了,由于他的车斗上有挂擦痕迹,而且他车斗上还有我车颜色的漆,他最后承认了,随后他说他现在没钱赔我,就打了一个电话。过了快一个小时来了一辆绿色车,从车上下来两男一女,其中一个短发的男的过来说让我去平顶山修车,我们就这样争论起来了,后来那个短发男的说:“就挂成这样,不修该咋着。”然后开车就走了。等那两男一女走后,我和货车司机就开始商量这事咋办,这期间他又打了几个电话,最后他同意赔我们2500元钱。就在这个时候,从平顶山方向过来几辆车,其中就有一辆刚才来的那辆绿色的车。从这几辆车上下来好多人,有人手里还拿着铁棍、木棍。那个短发的人过来啥也没说就把我跺翻了,然后他们就开始打我、何X和王XX,挂住我车的那个司机没有动手,随后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来后我就已经躺在医院了。

4、被害人何X陈述:2009年2月24日中午12点多,我妹夫陈XX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在尖营被一辆车挂住了,那辆车跑了,陈XX还说他已经喊了一个朋友在鲁平大道收费站西边拦下了那辆车,但是那个司机不承认,让我过去。于是我就喊了我的邻居王XX一起去了鲁平大道收费站,到那儿后看到挂住我妹夫陈XX三轮的是一辆车牌号为豫D-x的蓝色齐头平板车,当时车上没有装东西。开始那个司机还不承认,后来在他的右侧车斗上和气包上发现了我妹夫陈XX三轮车上的油漆,这时他才承认挂住了。由于天下着雨,我怕雨水把油漆冲刷掉事后他又不承认,我就让他写了一份证明,证明他的车挂住我妹夫陈XX的车。我妹夫陈XX看了他的驾驶证,那个司机叫陈XX,我问陈XX是公了还是私了,他说他的车没有保险,私了算了。我说你把三轮的驾驶室换了,他说还是修修算了,我说可以。陈XX又说他没钱,于是就打了一个电话。过了半个多小时,从平顶山方向来了一辆绿色的吉普车,从车上下来两男一女,其中一个寸发的男的过来商量这事咋办,我说去鲁山修车,他们刚开始同意了,后来又不同意了,想去平顶山修车。我对那个寸发男的说:“你们碰住俺的车还跑了,现在又想上哪儿修就上哪儿修,俺车是鲁山的,俺非去鲁山修不中。”那个寸发男的说:“你这个孩子说话咋这么不中听。”他说话的同时就挥拳朝我头上打了一拳。于是俺俩就相互推搡了一会儿。后来陈XX和王XX把我俩拉开了。随后那两男一女开车往鲁山方向走了。我们又开始商量这事咋办,我主张把陈XX的车开村里再商量,然后我就打电话把辛建超喊来了。陈XX说他再打电话让家里人送钱来,最后我们和陈XX基本达成了协议,就等着送钱的人来。等了大约四五十分钟,当时我在陈XX的车后面,我看到上次来的那个寸发男手里拿着木棍,后面跟了几个人在追着陈XX打,我就往东跑,迎面过来三个20多岁的年轻人,其中两个拿着木棍,一个拿着钢管,他们边追边打,身上挨了很多下,后来一个高个的拿着木棍跳起来朝着我头上打,我用右手挡了一下,然后就晕过去了。等我醒来后,我看见我面前还有一根折的镢头耙。然后120把我送到了鲁山县第二人民医院。

5、被害人王XX陈述:2009年2月24日我吃过中午饭没多久,和我同村的何X给我打电话说他妹夫陈XX开车在鲁平大道被别的车蹭挂了,肇事车跑了,后来在舒山收费站旁边把车截住了,何X让我和他一起去看看。到收费站西边看见了陈XX和一帮人在那站着,陈XX的三轮车还有一辆蓝色的大型农用车也在那。开始那个司机不承认,后来指出农用车车身上的划痕和三轮车的油漆后才承认。那个司机说他身上没有钱,打电话说让家里送钱来。到下午1点左右,从市区方向过来一辆绿色吉普车,从车上下来两男一女,其中一个男的身高x左右,二十岁左右,体态中等,长发,脸色较白;另一个身高x左右,寸发,脖子带了一条金项链,体态较胖,女的长啥样我也没有记清。这三人说是来说事的,大家商量后说去鲁山修车,后来那两个男的又说去平顶山修车,何X上前说了几句,开吉普车的司机就打了何X一拳,我上前劝架时,另一个男的又打了我一拳。那个农用车司机把我们拉开后,那两男一女开着吉普车向鲁山方向走了。农用车司机和他老婆给我们解释说他们打电话是让他哥送钱,不是来打我们的。这人他们也不认识,是他哥找的人。然后我们又商量这事咋办,最后达成了协议,由农用车司机赔给陈x元,那个司机就打电话让家里送钱。到下午3点20分左右,刚才走的那辆吉普车领着四辆车从市区方向过了收费站停到我们旁边。开吉普车的司机下车就说:“拿家伙,打。”然后从吉普车和那几辆车上下来了二、三十个年轻孩,手里拿着钢管、镐把就打我、何X、陈XX。刚开始坐吉普车那个男的领一帮人就打我,我伸手挡我头部时,被钢管、镐把夯倒。我挨打的时候看到带金项链的那个孩领人在打陈XX,后来我就被送到医院了。

6、证人陈XX供述:2009年2月份的二十几号,我开着豫D-x货车往市里来。当走到鲁山到平顶山的收费站时,被一个不认识的人拦住,说我的车碰住他的三轮车了让我赔钱。当时车里有我和我老婆马XX两个人。因为我的倒车镜有点歪,天还下着雨,我不知道碰住他了。过了一会,有一辆三轮车从后面过来,他们是一起的,他们让我看了被碰的地方,我见左边的前门被碰了一块儿,我们就站那商量赔钱的事情。对方当时有两、三个人,后来又去了五、六个,商量到最后说让我赔2800元钱,我也同意了。但我当时身上没带那么多钱,也嫌对方要的多,我就给我哥陈XX打电话,让他过来说这事。约三、四十分钟从收费站东边过来一辆绿色的车,从车上下来两个年轻孩,是我哥让他们来的,我不认识。他俩见到我后就跟对方的人说事。事没说成,对方的人要打他俩,并且打住他俩了,他俩跑到车上向鲁山方向跑了,我们就僵持在那儿。又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从收费站东边过来三辆车,有一辆是白色的,从这几辆车上下来有十个左右的年轻孩,我都不认识,其中两个孩是最开始去帮我说事的那两个。他们过来后就开始打开三轮车一方的人,有的用棍子打,不知道谁说了一句:“还不赶紧跑。”我就开着车跑了,打人的那些人也跑了。后来刚开始去帮我说事的那两个孩中的一个以及我哥陈XX、我嫂子姜红先后给我打电话让我在郑州躲几天。

7、证人邢X证言:2009年2月24日下午两点多,我和马XX在新超家玩,新超接到何X的电话,说何X的妹夫的车在尖营附近被一辆货车撞住了,货车逃逸,后来在舒山收费站西边追上了,让新超过去,我就和新超、马XX、郭XX四人一起去了。到了后我看见他们在协商赔偿的事情,我也没有听见啥,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看见了五辆车(三辆五菱之光、一辆东风本田、一辆吉普车)从鲁平大道东边开过来,从车上下来二十多个年轻孩,手里拿着锄头、铁棍,就朝着何X、陈XX、王XX三人打去,他们打了有二十多分钟,就开车向东跑了,何X他们三个被打的一脸血,躺在地上,然后新超就打了110、120,然后我就被带到所里了。

8、证人辛XX、郭XX、马XX所陈述证言均证实案发当天接电话后赶到案发现场,与证人邢X证实内容相一致。

9、证人马XX证言与其丈夫陈XX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0、证人陈XX证言:供述2009年2月24日中午1点多钟,那天我正在驻马店确山拉货,我弟媳给我打电话,在电话中说她丈夫陈XX(我弟弟)驾车在鲁平大道上碰住一辆三轮车,当时他不知道碰住对方车了,等走到舒山收费站时,有人拦住他的车了,说想讹诈他,让他赔赏一万元钱,让我过去一下,我说我在确山,她又问我在收费站附近有没有熟人,让找熟人去说说。我在收费站附近也没有什么熟人,想着温某乙在新城区住,离收费站比较近,于是我让我老婆姜文山给鹏飞打电话看鹏飞在不在家,一会儿我老婆给我回电话说鹏飞在家。于是我给鹏飞打电话说:“我弟弟的车在舒山收费站附近可能是碰住别人的三轮车了,对方想讹诈我弟弟,你要在家你就过去看看,能不能说说少拿点钱算了”。鹏飞说可以,说完后我也再没有打电话,一直过了大约有一个多小时,鹏飞的老婆姜文华给我打过来电话说去的时候她和温某乙的哥哥温某甲也去了,到那儿后事没说成,对方很厉害又把鹏飞和君鹏给打了。接着鹏飞拿住电话说对方太厉害了,要找人教训对方一下。我对鹏飞说:“吃点亏算了,别再找事了,该报警就报警吧,我弟弟的事咱别管了,让他自己处理吧”。接着我便不停地给鹏飞打电话说不要惹事,怕出大事,可是坚决不听我的话,说要找人打对方,我害怕便一直打电话劝说,鹏飞走后大约过了有半小时左右,我弟媳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弟和对方说好了,对方让赔赏3000元。我一听赶紧给鹏飞打电话说赔赏的事,可是鹏飞坚决不同意,说让我告诉我弟弟先别走。我当时很矛盾,怕惹出事,又感觉鹏飞是我让他去的,又挨了打,怕鹏飞不愿意。于是我就给我弟媳打电话说先不要给对方钱,等鹏飞过来再说。一直到当天下午四点钟左右(这期间我还是不断给鹏飞打电话劝说他不要惹事,可是鹏飞就是不听),鹏飞给我打来了电话说:“我找人把对方打了”。我问把对方打的怎么样,鹏飞说:“对方没啥事”。他说没事我也没有再问啥。又过了大约十几分钟鹏飞又打过来了电话说:“事情解决完了,你弟弟的车也走了,你让你兄弟拿2000元钱我和帮忙的人一块去吃个饭。”我说可以,接着我给我弟媳打电话说:“你在路边等一会儿,一会儿鹏飞他们过去了你给鹏飞2000元钱让他们吃饭用。”这后,我感觉事情完了就没再打电话,一直到第二天我弟媳在郑州给我打电话问我有啥情况没有,我当时也没听说有啥情况,我说帮着问问。我又给鹏飞打电话问问有啥事没有,鹏飞说没事,后来我给我弟媳打电话说:“毕竟打住对方了,你想躲就在郑州呆几天,看看事情发展到哪一步”。一直又过了半个多月我才听鹏飞说出事了,把人打伤了。

11、证人刘XX证言:我是次日下午两点多钟,我舅舅来推摩托车时,才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日我喝多了没有印象。

12、证人聂XX证言:今年4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在场房村有个朋友谢XX卖给我的,他说在五矿口有个孩骑摩托车撞住他了,骑摩托车的人跑了。直到那天黄某付说是他的车,我就让黄某付推走了。

13、证人谢XX证言:今年3月下旬的一天,我有天开着我的面包车(豫D-x)在外面办事,回来拐到五矿口那个做面条的小饭店吃饭,就是天刚黑的时候。吃完饭后我从饭店刚走出来,有个骑摩托车的孩从东往西过来,撞到我左腿上,当时就把我撞倒在地,我儿子谢军峰拉住他不依,他说他是刘庄的人,回家拿钱给我看病,我们让他把摩托车留下,人回家拿钱,他就走了。我儿子把我扶倒车上等他,等了两个小时也没等到,我们就把摩托车推到面包车上拉走了。因为没人来要车,我也不骑,就把车往外卖了,以500元卖给薛庄的聂XX了。

14、证人栗XX供述:参与偷摩托车的是我和井营村的温某乙(男,21岁左右,家住井营村,系该村村民,)放哨,是赵XX推的摩托车。我说谢XX也参与了是为了保护温某乙,因为我俩关系好,所以说是谢XX。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十点多,我和温某乙、赵XX三人在市区玩,到井营村看到桥头一农户门前放着一辆两轮红色摩托车,车旁歪躺着一个男的,我看这个男的好像是喝醉了酒,我让温某乙看看喝醉酒的这个人是不是他本村的,温某乙上前看,说不是他村上的,于是我和温某乙站在桥头放哨,赵XX推着摩托车到“八路车站”后启动摩托车,由温某乙骑着,我和赵XX坐在后面,最后放在温某乙的对象家(庙后村)。第二天我三人又骑着摩托车放在温某乙家,大概放温某乙家有一个月的样,我在井营村网吧里碰到了谢XX,我说:“我有辆’黑’摩托你能处理不能”谢XX说:“我看看吧。”当晚上我看见谢XX打电话说要找买主当没有找到,谢XX就把摩托骑回家了,中间隔了两天,谢XX把摩托卖了,说卖了500元钱,后来给我了200多一点,后来我才知道是卖给辛庄村我姨夫家了。摩托车旁边那个男的裤子我三人敢肯定都没脱。还没给温某乙分钱,因为想着等赵XX回来时再分。

15、证人谢XX供述:200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我走在井营村路口车站处时,我碰到俺村的栗XX,他对我说:“我这里有个摩托车,你要不要”。我问摩托车是啥牌子的,栗XX说看看就知道了。接着我俩就一起往北走约500米处路东一家院子中,栗XX从院子里推出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栗XX骑上摩托车带着我回到场房村路口处,栗XX就把摩托车交给我,我就骑着摩托车回到家把车停放在院子里。大约过了两、三天,我骑着摩托车走到薛庄聂XX家,我对聂XX的儿子讲:“这辆摩托车你找个家卖了”。聂XX他孩聂少峰打了几个电话也没人要,最后少峰说:“500元我要了”。我同意了,少峰就当场给我现金500元,我接过钱就出门回到场房村东头中间的小路口,我打电话把栗XX叫到小路口,我说摩托车卖到薛庄了,卖了500元整,我就给栗XX分了250元,然后回家了。我曾问过栗XX摩托车的来历,他说在路边上有一辆摩托车,钥匙还在车上没人管,栗XX就骑走了。

16、证人赵XX证言:与栗XX证言基本一致。

另有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的个人基本信息复印件各一份、陈XX、何X、王XX的损伤情况照片13张、辨认笔录、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7)新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平顶山市新华区(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和平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温某乙伙同他人盗窃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温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温某乙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温某乙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温某甲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温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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