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谢某丙交通肇事案暨原告人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吕某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吕某某,系李某甲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吕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吕某某,系李某乙之母。

上述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芳,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吕某某之公爹。

被告人谢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30日到漯河市公安局后谢某出所投案自首,同年11月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谢某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丁的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司法局干部。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吕某某、被抚养人李某甲、李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谢某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需要,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因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延期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诉讼代理人李某芳、被告人谢某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丁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同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丙驾驶拖拉机沿永定线由北向南行驶,与被害人李某阳的货车追尾相撞,致使李某阳当场死亡,吕某某重伤,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阳、吕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某丙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吕某某陈述;3、证人吕××、谢某丁的证言;4、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书;5、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丙违反道路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因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李某阳死亡、吕某某重伤,被告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谢某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丁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及被扶养人李某甲、李某乙的生活费、鉴定费等合计x.22元。

被告人谢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原告人请求赔偿数额太高,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丁辩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数额太高,无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丙驾驶豫Q11\\x拖拉机沿永定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汝南县X镇南事故地点时与被害人李某阳、吕某某夫妇停靠在路边的河南x号农用运输车追尾相撞,致使正在修理车辆的李某阳当场死亡、吕某某受重伤,两车损坏,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汝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阳、吕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了施救,被告人谢某丙于当天被送往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后在未经交警部门、医疗单位允许的情况下被肇事车辆车主谢某丁转至漯河市高新区医院继续治疗,后于2009年10月30日到漯河市公安局后谢某出所投案自首。被害人吕某某于当天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抢救,后又转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段庄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7日出院,共计花医疗费x.42元。后经吕某某申请,驻马店天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吕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鉴定费用为590元。在吕某某住院治疗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丁分五次支付了医药费x元。

另查明,死亡人李某阳的亲属李某芳、吕某某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肇事车辆车主暨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丁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漯河分公司赔偿李某阳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后经本院主持调解,李某芳、吕某某等人分别与谢某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漯河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漯河分公司赔偿11万元,现已履行清;谢某丁赔偿9万元,现在本院执行程序中。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谢某丙给付了被害人吕某某3000元赔偿金。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某丙的供述,证明了2009年6月22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谢某丙因疲劳驾驶在汝南县X镇南与李某阳夫妇的货车发生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及抢救现场的经过。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明了事故发生时,吕某某用手电照明,李某阳在路边车下修理车辆,二人未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后发生被一辆拖拉机追尾相撞的事故经过。

3、证人证言

(1)证人吕××证明了其在事故现场看到发生事故的经过,并及时拨打110、120电话报警、求救的经过。

(2)证人谢某丁证明了事发后,其将在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的谢某丙接回漯河市高新区医院住院的事实。

3、书证

(1)被告人谢某丙的户籍证明。

(2)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后谢某出所于2009年11月2日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谢某丙到该所投案自首的证明。

(3)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六张,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谢某丙、李某阳的驾驶证及事故车辆的行车证,汝南县交警大队(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检验、责任认定的情况。

(4)吕某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住院病历15页,汝南县交警大队2010年3月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谢某丙在漯河市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4页),证明了吕某某、谢某丙受伤后的治疗情况。

(5)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诉讼卷宗材料(15页),证明了李某芳、吕某某等人就李某阳死亡的经济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

(6)吕某某在159医院、段庄骨科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票据两张,合计x.42元。鉴定费票据两张,计590元。

4、鉴定结论

(1)汝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伤情照片四张。

(2)驻马店天中司法鉴定所(2010)法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疲劳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丙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雇主被告人谢某丁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谢某丙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谢某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人应当依法对给被害人及其被抚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人谢某丙、谢某丁依法对吕某某所花医疗费x.42元、误工费(93天×13.17元)1224.81元、护理费(2人×93天×13.17元)2449.62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20年×4806.95×30%)x.70元、被抚养人李某甲生活费(7年×3388.47元×50%×30%)3557.89元、被抚养人李某乙生活费(17年×3388.47元×50%×30%)8640.60元、鉴定费590元,合计x.04元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人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计款x.03元。对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1年5月1日止。)

二、被告人谢某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丁赔偿原告人李某甲生活费3557.89元、李某乙生活费8640.60元;赔偿原告人吕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x.54元。扣除谢某丁已支付x元,谢某丙已支付3000元,二被告人应赔偿三原告x.03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霍国政

代理审判员张岩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