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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与北京金沙国际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9-17  当事人:   法官:张为民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23769号

原告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该公司物业部副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物业部科员,住(略)。

被告北京金沙国际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该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金沙国际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国际公司)单位职工王某才在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以下简称钟表公司)物业管理部门管辖的海淀区X路X号院内居住,自2006年给金沙国际公司职工供暖至今。金沙国际公司并未完全履行供暖费缴费义务,从2006年始至今陆续拖欠供暖费计人民币7020元,故钟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国际公司支付供暖费7020元,撤回其他诉讼请求。经询,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北京金沙国际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七千零二十元。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为民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殷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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