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9-03-21  当事人:   法官:刘志清   文号:(2008)浏民初字第3280号

原告罗某(又名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福临公寓9401)。

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志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德贵、何桂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辩称,担保属实,借款应由陈某某偿还。

被告陈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2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罗某出具借条,借罗某现金人民币x元。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12月14日在陈某某出具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原告罗某因催收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某,借条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和保证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罗某的诉称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对所欠原告罗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应对被告陈某某所欠原告罗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罗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王某某对被告陈某某所欠原告罗某的借款x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志清

审判员胡德贵

审判员何桂海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