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6-29  当事人:   法官:娄韬   文号:(2009)浏民初字第1845号

原告易某某(又名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亮,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又名周某生、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韬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亮、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某某诉称,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烟花材料,共欠原告货款x元,原告催款无果,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某辩称,欠原告货款x元属实,已经偿还原告x元,尚欠x元,原告所诉另欠货款8395元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是同乡,原告自2001年起在太平桥镇开办销售烟花材料经营部,后与从事花炮生产的被告发生买卖业务。2005年2月8日,原、被告双方核实往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易某某出具“今欠易某材料款叁万元整,周某,2005年2月8日”的欠条一份,原告向本院提供周某2005年5月11日购原告花炮材料计货款8395元条据一份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亮等于2009年5月9日向证人叶绍福(原告雇请在烟花材料经营部营业)所作调查笔录,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证人叶绍福出庭作证,证实在购原告花炮材料条据上计算花炮材料价款的数据及周某签名是叶绍福代写,不是被告所写,庭审中被告否认2005年5月11日在原告处提货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提走8395元花炮材料无被告签字认可的证据,亦无其他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因而证据不足。另外被告周某某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原告之兄易某秋于2008年2月5日代收其现金x元的收条一份,拟证明其通过易某秋已经偿还原告货款x元,经查证原告之兄易某秋否认该收条是自己出具的,也未代收过周某某还其弟易某某的货款,原告亦否认收到此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双方身份、户籍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某某拖欠原告易某某货款x元有被告出具欠条证实,被告虽提交付给原告之兄x元收条,但原告之兄否认该收条是其出具和收到此款,应另案处理。原告要求偿还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另偿付货款8395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易某某货款x元。

二、驳回易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周某某负担300元,由易某某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娄韬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少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