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最高法院96.11.29.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六六八號刑事判決

时间:2007-11-29  当事人:   法官:呂潮澤、吳昆仁、孫增同、吳燦、李英勇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六六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六六八號

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

訴字第二五六四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

第三九八0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甲○○以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

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累犯罪刑,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

見。

惟查:(一)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

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包括犯罪

構成要件或法定刑之變更而言。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其構成要件已有變更,自應依新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比較適用。倘其比較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應依

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方為適法。乃原判決

見未及此,於理由內論謂「被告行為後,原刑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累犯

規定,雖有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即現行刑法之規定」(見原判決第六頁倒數第十至六行),即

有判決理由不備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二)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本件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

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其法定最高刑度為

無期徒刑,揆之上開規定,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自不得加重。乃原判決

疏未注意,於理由內論謂:「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

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之」(見原判決第七頁第十至十三行

),其將無期徒刑部分,併予加重,自有可議。(三)原判決於事實欄內

認定「被告……以其所有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至所示

之器具從事改造槍、彈使具有殺傷力」(見原判決第二頁第二、三行),

但對於如附表(工業用子彈四顆)、(道具槍子彈十一顆)如何為供

製造槍、彈所用之物,並未詳予認定,於理由內亦未詳細說明如何供犯罪

所用,遽予諭知沒收,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

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吳昆仁

法官孫增同

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刑事 年度 最高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