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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北京亚澜湾康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6-10  当事人:   法官:李东谊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9867号

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亚澜湾康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亚澜湾康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北京亚澜湾康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澜湾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东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亚澜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6日签订了搓澡承包合同,有效期1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缴纳了入场费3万元,并按合同要求开始搓澡和药浴服务;为履行合同,原告备足了1年所需的搓澡和药浴必需品,支付了购物款x元;2009年2月4日,被告突然单方面终止合同,让另一家搓澡工进场,违反了合同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入场费x元,赔偿经营损失x.70元,赔偿原告所购物品损失x元,支付原告工人工资x元。

被告亚澜湾公司辩称: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客人的投诉较多,被告跟原告终止合同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原告,原告在3月5日正式结帐,也将原告的所有物品都拉走了;在履行合同中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6日,甲方亚澜湾公司与乙方白某某签订了搓澡承包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场地、搓澡床、上下冷热水,按时结算工资,白某某主理百草堂药浴服务,有投诉、医疗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入场费每年x元,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做违法活动,发现私自收取现金有权终止合同,保证金不退;营业收入分配比例:搓澡按甲方65%,乙方按35%进行利润分配,药浴按甲方55%,乙方45%进行利润分配;合同自签署之日生效,合同期限1年,自2008年12月6日,到2009年12月5日,结算时间为每半个月一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在人员配齐后方可离开,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终止方负责。白某某交纳了x元入场费,亚澜湾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白某某按约定开始了搓澡及药浴服务。同年12月8日,白某某购置了4个柏木桶,支出费用9200元;12月10日,白某某购置了大桶布、床垫布、澡巾等消耗品,支出x元;另外购置了药材,支出x元。根据物品的消耗情况,白某某将消耗品从自己的库房带到经营场所使用。2009年2月4日,亚澜湾公司通知白某某解除承包合同,3月5日,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白某某将自己的物品取走。

上述事实,有原告白某某提交的承包合同、入场费收据、购买物品的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白某某与亚澜湾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白某某依约交纳了入场费,并开始了搓澡及药浴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在合同履行期内,亚澜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解除了与白某某的承包合同,应当退还白某某交纳的x元入场费。对白某某要求亚澜湾公司返还入场费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履行1年期的承包合同,白某某投入资金购置了承包所需的药材、澡巾、木桶等物品,该物品已有一定的消耗,且余下的依然属于白某某所有。因为亚澜湾公司在约定的承包期限内解除了合同,致使白某某购置的物品积压在自己手中,药材等物品会因为长期搁置影响使用效果。而双方在承包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对白某某要求亚澜湾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具体数额本院予以酌定。白某某要求亚澜湾公司支付雇员的工资,并要求按照前期经营收入赔偿经营损失,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亚澜湾公司辩称解除合同是因投诉较多,但没有提交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亚澜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亚澜湾康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白某某入场费三万元;

二、北京亚澜湾康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白某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白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三十八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一千零九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亚澜湾康体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谊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闫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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