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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抢劫案

时间:2002-06-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晋刑一复字第17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晋刑一复字第X号

被告人: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略)。200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段麟祥,山西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抢劫罪一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旭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2001)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4日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9年2月,被告人殷某与韩满旺、王锁飞(均在逃)共同预谋抢劫古交市汇龙焦化厂厂长闫保全家,并为此准备了作案工具。1999年2月15日晚,被告人殷某携带铁链,韩满旺携带匕首,王锁飞携带水果刀、电话线,并各自携带手套、口罩,由被告人殷某带路窜至古交市X村闫保全家,次日凌晨1时许,韩满旺、王锁飞翻墙入院,打开院门放进被告人殷某,由被告人殷某在外放风,韩满旺、王锁飞蒙面持刀闯入闫保全家,抢劫人民币3000元,并将闫保全捅倒在地。后被告人殷某等三人逃离现场。闫保全因被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亲属闫腊明的报案材料证实1999年2月16日凌晨,闫保全家闯入三名蒙面歹徒,持刀抢劫现金2000余元,并将闫保全杀死;

2、被害人妻子闫亮翻、女儿闫旭梅、儿子闫旭东的陈述,证实了与报案材料内容相同的情况;

3、证人刘某娥证实2月16日凌晨1点20分看见三个人向闫保全家的巷子走进去,2点10分左右,闫保全的儿子过来说他爸被人捅了一刀;

4、证人孙某相、刘某平证实1999年2月16日早上收治了一名胸部受外伤的病人(指在逃的一名犯罪嫌疑人),该人用崭新的10元新币,后在财务上找见8张;

5、赃款8张10元崭新人民币的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系从被害人家抢劫的人民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告人辨认无异议;

7、法医学鉴定书证实闫保全系被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8、被告人殷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与他人共同预谋,采用暴力手段,持械入室抢劫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殷某抢劫作案中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辩护人关于犯罪中的作用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现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刑初字第X号以抢劫罪,判处殷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拉锁

审判员殷某锁

代理审判员李洪义

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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