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大力地基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市新迎小区X组团X栋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伟,该公司总工程师。
被告: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本市X路X村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符林山,云南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吴利雄,该公司职员。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大力地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地基)诉被告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八建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原告大力地基及被告省八建司均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调解。本院于2004年7月14日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大力地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伟,被告省八建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吴利雄到庭参加调解。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1994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大力地基以1250万元包干承包佳华广场的基坑护壁、切降水工程,双方就其他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大力地基进场施工,并增加了合同范围外的部分工程量。
现该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双方就所增加了工程量没有进行结算。双方一致认可,扣除被告省八建司在施工过程中向原告大力地基支付的x.50元工程款、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后,被告省八建司至今尚欠原告大力地基工程款71万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八个月内,即在2005年3月13日前向原告云南大力地基有限公司全部付清所欠的工程款71万元;
二、被告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放弃反诉请求;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x.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x.18元,以及鉴定费x元,三项费用共计x.58元,由原告云南大力地基有限公司及被告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各承担50%,即原告云南大力地基有限公司承担x.29元,被告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承担x.29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坚
代理审判员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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