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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与被告何某乙、陈某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男,1981年出生。

被告何某乙,男,1970年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出生。

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何某乙、陈某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永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诉称,三被告采取欺骗手段与原告约定房屋买卖协议,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x元,并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三被告辩称,三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定金不应返还。

查明,2009年4月27日原告与三被告商议购房事宜,约定三被告将其共有的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当天原告交付给三被告购房定金6000元,三被告出具收条一张给原告,同时写明房屋位置、房屋总价和付款时间等事项。由于该房屋非商品房,无法办理房贷手续,致使该协议未能履行。就定金的退还事项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乙、陈某某、杨某某给付原告何某甲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永飞

二O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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