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
住所:昆明市X镇官渡广场东侧。
负责人俞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大通企业总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西南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被告云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公里处(西贡码头商住美食街内)。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被告云南大通企业大理屋业有限公司。
住所:大理市X街。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3年9月1日,原告与昆明大通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贷款1500万元给大通公司,借款期限从2003年9月2日至2004年9月2日,利息为年息5.841%。2003年3月17日,原告与云南大通企业大理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屋业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大理屋业公司为大通公司自2003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与原告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本金金额不超过27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03年3月17日,原告还与云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东源公司所属的西贡码头美食商住街的14处商铺为大通公司自2003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与原告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本金金额不超过27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抵押物在昆明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书》共计14本。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贷款义务,现鉴于借款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原告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经原告催收,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大通公司的《借款合同》,由大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2、若大通公司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对东源公司设置抵押的财产实现抵押权。3、由大理屋业公司对原告在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x元。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中国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与昆明大通企业总公司于2003年9月1日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
二、由昆明大通企业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银行昆明市官渡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
三、若昆明大通企业总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对云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西贡码头商住美食街第X幢、房屋所有权证号x,滇池路西贡码头第X幢B型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滇池路西贡码头第X幢B型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滇池路西贡码头第X幢、房屋所有权证号x,滇池路西贡码头商住美食街第X幢、房屋所有权证号x,西贡码头商住美食街第X幢、房屋所有权证号x,滇池路西贡码头第X幢D型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滇池路西贡码头第X幢A型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滇池路西贡码头第X幢A型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滇池路西贡码头第X幢A型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滇池路西贡码头第X幢A型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滇池路西贡码头第X幢A型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滇池路西贡码头第X幢A型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的房产,滇池路西贡码头第X幢A型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若云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上述14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则由云南大通企业大理屋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x元,由昆明大通企业总公司、云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大通企业大理屋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给中国银行昆明市官渡支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ОО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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