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经贸宾馆X楼。
法定代表人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云南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云立工贸总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昆明西南汽车配件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宇,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朱宇,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朱宇、王某,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4年3月2日,被告昆明市西山云立工贸总公司(以下简称:云立工贸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云立工贸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240万元,期限三个月(自2004年3月2日至6月2日止),月利率0.42%。原告作为担保人,以“单位定期存单”为云立工贸公司提供质押担保。2004年2月27日,被告胡某某以个人名义为云立工贸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并作出书面反担保承诺,同时被告杨某也在该承诺上签字认可。2004年3月15日,云南省公证处对《反担保保证合同》及书面反担保承诺进行了公正,作出了(2004)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4年6月2日合同到期,云立工贸公司尚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借款本息x.24元。2004年6月10日,原告作为云立工贸公司的质押担保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清偿了其所欠款项x.24元,并对本案被告取得债权人地位。后经原告多次对云立工贸公司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云立工贸公司支付给原告代为清偿的款项人民币x.24元及截止2004年7月4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282.35元,以及该款自2004年7月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利率5.31%计算的其他损失。二、由被告胡某某、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7500元,由被告云立工贸公司、胡某某、杨某共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昆明市西山云立工贸总公司于2004年9月11日前归还云
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人民币x.24元及截止2004年7月4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282.35元,以及该款自2004年7月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利率5.31%计算的其他损失。
二、若昆明市西山云立工贸总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还款,则由胡某某、杨某共同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61元及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7500元,上述两项共计x.61元,由昆明市西山云立工贸总公司、胡某某、杨某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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