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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靳西组农村收益分配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靳家村X组。

负责人刘某乙,系该组组长。

刘某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2009)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靳家村X村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1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实际支出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靳家村X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振虎

执行员张艳

执行员杨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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